福州兩債主逼債 非法拘禁欠債人被判坐大牢(圖)
2014-04-07 09:36:57 來源: 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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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為討債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 屬索債型非法拘禁
刑法中規定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該條第3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處罰。因此以上兩個案例在實踐中被稱為索債型非法拘禁。
多名律師普遍表示,近年來,索債型非法拘禁呈上升趨勢,為了討債,債權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包括了扣押、綁架等,使原本合理合法的索債變成了非法行為。
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陳捷律師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們對于經濟方面的需求越來越大,用錢的地方也多,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趨于謹慎,一些小微企業向銀行貸款可能比較困難,于是就會轉向民間一些放貸的機構借錢,民間借貸處于活躍的狀態,因此引發的糾紛也增多。在這些放貸機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黑社會背景,他們對借錢人的背景資料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沒有按時收回款項,有可能會采取極端的方式。
福建熹龍律師事務所陳希律師也認為一大原因是借錢的渠道增多,賭博、高利貸等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些人不務正業沉迷于賭博,沒有錢就借高利貸,日積月累越欠越多。并且因為高利貸本身是違法的,因此當糾紛出現時,有的人不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選擇“私了”。
此外,陳希律師提到,還有一種情況是債權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欠錢還錢天經地義”,秉持這種思想,覺得自己是借錢的一方,就是有道理的一方,遇到糾紛時,他們不是通過合法的途徑,甚至不知道非法拘禁已經觸犯法律。當然也存在一些債務人為了利益,產生“只想借錢不想還錢”的僥幸心理,想出各種理由賴債或逃避債務。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有何區別?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有一定的相似度,兩者都是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利,在主觀上都是直接故意,也都有索取財物的目的,那么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綁架罪有何區別?
對此,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丁兆曾教授介紹,首先一個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雙方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在拘禁之前,要有明確的“債”的存在,這里的“債”不僅包括合法的債務,也包括了非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如賭債、高利貸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綁架罪中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此外,從犯罪目的來看,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行為人是為了討回自己的債務,而綁架罪里,行為人是企圖通過綁架不勞而獲,把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
二者的量刑也相當懸殊,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如果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索取的金額超過實際的欠款金額時,該如何定性?對此陳希律師解釋,這要看超出的金額多少來具體判斷,如果相差的數額不大,有可能是債權人對債務的數目存在誤解,但如果超出數額太大,很可能是債權人的意圖、動機發生改變,不僅僅是要追回債務,而是想勒索財物,主觀性質惡劣,很可能會觸犯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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