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兩債主逼債 非法拘禁欠債人被判坐大牢(圖)
2014-04-07 09:36:57 來源: 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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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快報 記者黃妍實習生徐昕昀
話說“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債主去向欠債人討債,本來是合情合理的,可要是用錯了方法,那就麻煩了。有這么兩個“倒霉”的債主,就犯了這樣的錯,他們?yōu)榱擞憘谷话亚穫朔欠ň薪恕=Y果,錢是要回來了,自己也要去蹲大牢了。
案例1
為討債務私自關押欠債人 債主被判坐牢八個月
2012年7月30日凌晨0時許,為了向被害人郭某某追討他欠自己的3萬元錢,外號“風波”的侯某伙同李某(已判決)、杜某(另案處理)等人駕車至福建省晉江市被害人郭某某務工的工地,將其押上車強行帶往福州市倉山區(qū)某鎮(zhèn)某大街杜某暫住處關押。
郭某某回憶,案發(fā)當天,他在晉江和侯某、杜某等人見面,杜某喊自己一起出去玩,他同意了。然而車開到高速公路入口時,郭某某才發(fā)現(xiàn)要被帶到福州。
郭某某說,自己當時不愿去福州,要求下車,但侯某等人不肯,杜某還一把搶過了他的手機,而侯某就用拳頭開始打他。郭某某說,他掙扎著幾次想要拉開車門下車,但都被杜某和侯某拉了回來,侯某還下車撿了根竹竿抽打他。
次日凌晨3點多,郭某某被帶到了杜某在福州倉山的暫住處,由侯某等人看押,杜某一直要求郭某某打電話弄錢來償還欠款,郭某某說沒錢,就遭到一頓拳打腳踢,最后,郭某某被侯某用木棍打了一頓后被迫打電話向父親要錢,到了晚上7點多,郭某某的姑姑拿來了3萬元錢,郭某某才被放走。
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侯某伙同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陳述、同案犯供述等證據(jù)可證實郭某某被騙上車而強行帶走,侯某到達福州后繼續(xù)參與非法拘禁被害人,侯某在偵查階段對上述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證據(jù)之間可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鎖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在2013年9月作出判決,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責令侯某退賠郭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
案例2
討要非法債務拘禁他人也構成非法拘禁罪
2012年11月8日下午,王某介紹“某小姐”向林某購買“六合彩”,當晚“某小姐”投注55520元未中后便不知去向,林某被迫代墊該筆賭資給其上家。
2012年11月9日15時許,林某為追回賭債,讓他的妻子開車將其載到福州倉山區(qū)某小區(qū)門口與王某見面,并讓其朋友“小陳”、“胖子”、“小李”三人(另案處理)到場幫忙,強行將王某拖上轎車,林某和“小陳”在后排座位控制住王某,“胖子”和“小李”另坐其他車輛跟隨。
途中林某和“小陳”用拳頭毆打被害人王某逼其還錢。到達森林公園門口附近后,林某等人繼續(xù)毆打王某,逼其聯(lián)系親友匯款5.5萬元人民幣。當天晚上6點多,5.5萬元到賬,王某才被釋放。經(jīng)司法鑒定,王某身體軟組織多處挫傷、擦傷,但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退還被害人王某錢款5.5萬元人民幣,并取得諒解。
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在2013年9月作出判決,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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