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貴陽教師集體性侵案始末:女生控訴遭33次強奸
2018-12-14 09:42:09 來源: 北青深一度
0瀏覽 評論0條
27年過去了,蓬興明仍感覺那件事像座山一樣壓在他身上。這件事,關系到包括蓬興明在內6個老師的清白。
1991年,5名老師和1名計生工作人員卷入這樁集體性侵案,六人于2018年合影
1991年,貴陽市花溪區的G中學發生一起教師集體性侵案,初三女生鐘玲及其伯父鐘亮控告該校副校長、教導主任、科任教師在內的4名中學老師和1名小學語文老師,自1989年以來,先后對鐘玲實施33次強奸,其中,小學老師事發時系計生工作人員,其妻在G中學任音樂老師,被指控“放哨”協助丈夫作案。
1995年3月,貴陽中院作出判決,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奸淫幼女罪,各判處無期徒刑,兩人上訴后,貴州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其他4位教師被羈押1至3年不等,在未經審判,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獲釋。
對于強奸指控,蓬興明和陳書昌至今喊冤不服。2018年11月22日,兩人的申訴代理律師分別向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遞交申訴材料。
申訴律師指出,案卷中除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外,缺失關鍵事實證據。此外,貴陽市花溪區法院曾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強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兩人分別上訴,貴陽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并提級管轄,對二人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律師認為,這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基本訴訟原則。
蓬興明如今已改名蓬山
初三女生控訴遭33次強奸
引爆這起教師集體性侵案的是一封控訴信。
1991年6月20日,貴陽市花溪區人大常委會收到G中學初三女生鐘玲的一封控訴信。鐘玲在信中稱,進入初三后,教導主任兼語文老師蓬興明以輔導、幫助她學習為名,經常在放學后將其單獨留下或把她騙到家中實施強奸,并且用引誘、哄騙、威脅等方式讓其保持沉默。
和鐘玲的控訴信一塊遞交的是其伯父鐘亮寫的控訴材料。他稱,鐘玲生于1977年10月,現年14虛歲,系其二弟家的大女兒,二弟全家8口人,家庭負擔重,生活貧困,鐘玲與自己同住并由其撫育,“侄女性情溫順,沉默寡言,學習勤奮。蓬興明卻利用師生關系,采取卑鄙手段,多次侵犯她”。
兩份控告材料隨后被花溪區人大常委會批轉至區公安局,花溪區人大要求:“請抓緊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懲。”
關于報案經過,鐘玲后來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稱:“1991年6月1日,我們去杉坪郊游,回來的路上,蓬興明在路上攔住我又一次的強奸我……晚上我回家拿牛角刀和圓規自殺,被我大伯發現了,他問我,我只是隱隱約約對他說了。到十七日中考完了,晚上我大伯又問這件事,我不得講,他打了我幾耳光,打了我幾拳,我就把事情全部告訴了我伯伯和伯媽。”
花溪區人大收到控訴材料后的第4天,蓬興明被抓。蓬興明當時擔任G中學教導主任、語文老師。蓬興明回憶,1991年6月24日下午3點,他正在忙于考務工作,學校大門突然開進來一輛吉普車,花溪區公安分局幾個民警隨后將其帶到鄉派出所接受訊問。
關于性侵實施者的人數,在1991年6月25日花溪區公安局的詢問記錄中,鐘玲陳述:“只有蓬興明對我耍過流氓,強奸過我”。
案卷材料顯示,1991年6月29日,鐘玲稱,她想到如果把幾個罪犯都講出去,“對家里影響大,而且大伯要打要罵。我就用一根繩子吊在住房的門框上,把板凳墊起,再一次準備自殺,被伯父伯母救下。”此后,她又揭發稱,陳書昌、雷良書、楊昌洪、李鏵四人曾對其實施強奸。
陳書昌,系鐘玲所在班級的音樂教師劉娟的丈夫,也曾擔任鐘玲的小學語文教師,被抓時從事計生工作;雷良書,時任G中學副校長,主持學校日常工作;楊昌洪時任數學教師、鐘玲的班主任。這三人于1991年7月17日同時被收容審查。
此后,1991年9月11日,鐘玲的化學教師李鏵被警方控制。1992年7月17日,音樂教師劉娟亦被羈押,她被指控涉嫌通過望風等方式協助丈夫陳書昌強奸。
據案卷材料,蓬興明、陳書昌等5人被指控對鐘玲實施33次強奸。
陳書昌出獄后改名陳庶昌
涉案多人稱被刑訊逼供
鐘玲的伯父鐘亮今年70歲,獨自一人居住在距離G中學不到1公里的房子里。對于揭發案件的過程,他稱事隔多年,很多細節已經記不清了。
而陳書昌等涉案人員均指出,自己和鐘亮有直接或間接的矛盾。
陳書昌稱,他曾因做木材生意,借過幾次鐘亮家的貨車,因此與其發生過一些爭執。
蓬興明稱,其妻當時在鄉政府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曾依照政策對鐘亮下過手術通知,讓其限期做相應的節育手術,“計劃生育的事,鄉里很多人都懷恨在心,也包括鐘家。”
鐘亮向北青深一度否認當年的控告行為有報復性質:“我不可能違背侄女的意思,也不可能陷害誰”。
分別被羈押1至3年不等后,在未經審判,沒有司法定論的情形下,雷良書、楊昌洪、李鏵、劉娟先后獲釋,如今,他們有的還留在教育系統,有的則自謀出路。四人均稱,在羈押期間遭受不同程度的刑訊逼供。
楊昌洪回憶,當時他尚未成家,“父母拜托給兩個弟弟照顧,我不怕,沒做過的事,始終不會認罪,也就免了牢獄之災。”
蓬興明稱,在看守所期間,他多次遭到刑訊逼供、誘供,辦案人還暗示同監室羈押人員對其采取各種手段折磨,直至其吐血,這些人還威脅要對其家人采取措施。
“那種痛苦真是讓人受不了,我想著先逃過這關,留著命,后面還有檢察院和法院會給我公道。”蓬興明稱,被抓兩天后,他仿照辦案人員提供的材料,作出有罪供述。
蓬興明現在的申訴律師襲祥棟指出,在目前所見的所有卷宗中,蓬興明僅作過一次有罪供述。后來的生效判決確認的3次強奸事實,卻并非這份供述中的內容,時間和地點都對不上。
1991年7月19日,案件偵辦人員之一貴陽花溪區公安分局肖以乾作出情況說明稱:“我錯誤地將鐘玲的控告及鐘6月24日的一份陳述給蓬看了,盡管是他自己要看的,但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甚至是錯誤的……”
陳書昌被花溪區警方抓走是在蓬興明被抓一個月后。陳書昌回憶,警方讓供述犯罪行為,隨后進行威脅。“警察說,我愛人與我共謀,在外放哨,是她將這個女學生叫過來和我發生性關系,他們已經把她抓起來了。如果再不交代,也可以把我的姐妹抓來,把我兩歲的女兒送到孤兒院。”
陳書昌稱,其有罪供述系以換取妻子的自由,而與辦案人員達成的“交易”。之后,他在手腕上劃了幾道口子試圖自殺“以證清白”,后被發現送醫搶救。他的左手腕有多道明顯疤痕,據稱是自殺留下的。
2018年8月14日,北青深一度記者通過中間人聯系辦案警察之一貴陽市公安局王虹,了解當年辦案情況以及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王虹拒絕回應和接受采訪。
陳書昌的左手腕有多道明顯疤痕,他稱是當年試圖自殺以證清白留下的
律師指判決違背“上訴不加刑”
鐘玲當時控訴稱,近一年時間里,她被蓬興明奸淫10多次,能記得的是7次。關于第一次被其強奸的時間,她先后有三個說法,分別是1990年9月24日、7月20日、7月5日。
鐘玲向辦案人員回憶,自己和校長雷良書的交集不多,只是在學校開學典禮上,雷良書宣布三好學生和優干生的名單,“我上臺去領優干生獎章和證書,可能他才知道我。”
當辦案人員問她:“雷良書第一次奸污你,恰是在當天放學的時間,又在教師辦公室,學校有老師的宿舍,還有住校學生,在這種條件下對你奸污,這是不是事實?”鐘玲回答,自己的陳述確是真的。
她還表示,幾位涉案人員都住在教師宿舍,離得近,對于相互的犯罪情況都知情,“心中有數,互不揭發”。
對楊昌洪的指控,鐘玲在1993年4月9日承認自己偽造過一張楊寫給自己的約會紙條。她自述,“分局的同志問我情況時,有一個年青(輕)的同志說,如果你找不到他們的特征,只要有張把紙條,哪怕只是一小點片言只語,就可以證明的。當時我想楊昌洪對我的事情是真的,再加上他曾手把手教我寫字,我就寫了一張紙條說是楊昌洪寫的。”
1992年4月,蓬興明案和陳書昌案分別在花溪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同年5月31日,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強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
花溪區法院判決認定:“在近一年的時間內,被告蓬興明先后以借書、輔導學習、帶受害人參加夏令營活動等機會,采取恐嚇、要挾手段,在家中、受害人住地附近、遵義等地奸淫某某。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G中學組織初三畢業班學生到高坡杉坪郊游,在返家途中,經過擺龍寨后面的干水井處,被告蓬興明又一次奸淫了受害人。”
一審宣判后,蓬興明、陳書昌不服,上訴至貴陽市中院,1992年7月29日,貴陽中院以管轄不當為由撤銷原判,提審本案。
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補充偵查,案件重新起訴并開庭審理,1995年3月,貴陽中院分別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奸淫幼女罪,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兩人目前的申訴律師指出,此前兩人僅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加重判刑,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基本訴訟原則。
在改變管轄后,貴陽市中院的判決書中,蓬興明案中沒有認定“在受害人住地附近”及“在擺龍寨后面的干水井處”這兩處犯罪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