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安新農合醫療補償規定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介紹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南政辦〔2010〕124號 2012年6月2日印發
南政〔2015〕29號通告此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
南安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
臨時救助主要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泉州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泉政辦[2009]16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臨時救助制度。
一、臨時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救急救難、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和范圍
(一)臨時救助對象
臨時救助對象為具有南安市戶籍的常住居民,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可享受臨時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對象:
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家庭;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范圍內的低保邊緣家庭;
3.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
(二)臨時救助范圍
1.臨時救助主要針對救助對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學或遭遇突發性、特殊性困難,重點對以下四種情況進行救助:
(1)因醫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
(2)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不含自費擇校生);
(3)因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在進行災害專項資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
(4)因遭遇其它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
2.不予申辦臨時救助對象:
(1)參與打架、斗毆致傷的人員;
(2)因違法、犯罪及酗酒、自殺、自殘的人員;
(3)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費用的人員;
(4)拒絕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人員;
(5)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三、臨時救助的標準和方式
臨時救助,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結合臨時救助資金狀況,合理劃定救助檔次和標準,實施分類救助。主要有如下4類:
(一)一般的臨時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確需救助的,給予一次性500元以下的救助。
(二)因子女上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大專、大學等階段教育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主要以慈善救助及政策性資助為主,對個別確需救助的,由市民政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后給予救助。
(三)因醫治危重疾病,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社會救助后,需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給予個人負擔部分的10%一次性救助,臨時救助金額不得高于自付醫療費部分,最高限額5000元。
(四)因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和其它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扣除災害專項資金救助、各類理賠和社會救助后,家庭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給予家庭經濟損失的5%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額5000元。
對突發性危重病患者的臨時救助,原則上一年只能申請一次,其它困難多次申請時,應該視情逐次調低每次救助金額。一次性救助金額最高限額5000元,一個家庭全年臨時救助累計最高限額10000元。救助標準和最高限額應根據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提高。
臨時救助以提供現金救助為主要方式,小額臨時救助(1000元(含)以下),原則上直接發放現金;大額臨時救助(1000元以上),原則上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或申請人委托人的開戶賬號。
四、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一)申請。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由戶主及家庭成員或受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同時出具以下證明材料:1.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2.低保證或家庭成員收入證明;3.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相關證明材料;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并填寫《南安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
重病患者家庭申請臨時救助時需出示縣級(含縣級市)以上醫療機構的病歷、診斷證明及自付費用的醫院收費單據;屬車禍的應提交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事故證明,已投保的應提交保險部門的理賠憑證;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交子女學籍證明和學校有關證明。
(二)受理。
村(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簽署意見蓋章后連同申請材料一起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居)委會在同意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時,須將戶口簿、申請人身份證、病歷等不便收繳的資料復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時,既要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慮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巨額開支后的實際困難。家庭收入的計算,可參照《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和<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的通知》(閩民保﹝2009﹞109號)的相關規定。
(三)審核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接到申請材料后,通過入戶核查、社區調查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臨時救助家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上報市級民政局;對不符合臨時救助家庭即發出書面通知告知(附件2),并說明理由。
市民政局自接到申請材料后,對于材料齊全且符合臨時救助家庭,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將審批結果通知鄉鎮(街道)民政辦在救助對象所在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對不符合臨時救助家庭即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并說明理由。
對突發性災難導致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由市民政局直接辦理,事后補辦相關手續并備案。
(四)發放。
對于符合救助的家庭,由市民政局實行現金或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臨時救助金。現金發放時,申請人或受委托人必須持身份證到市民政部門領取救助金,并在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親筆簽字(蓋章);由金融機構發放的,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必須是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或申請人委托人的開戶賬號,以銀行憑證為準。
五、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
主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會捐助的慈善資金等方式籌集,從2010年起每年按照上年底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全額低保標準的20%左右安排籌集(臨時救助預算資金=我市上年度城鄉低保人數×城鄉低保月保障標準(全額)×20%),并根據社會臨時救助需要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二)資金管理。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民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其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接受社會監督。民政部門要對享受臨時救助的對象登記造冊,嚴格加強對受助者申請資料及審核、審批、救助金發放等檔案管理工作,防止臨時救助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其他不規范做法,確保臨時救助制度的健康順利實施。
六、組織和實施
(一)各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轄區困難群眾的生活困難問題,并設立相應的臨時救助資金,額度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用于本轄區臨時救助對象的救助。
(二)民政部門作為臨時救助的主管部門,要按照“政策公開、程序規范、制度健全、結果透明”的原則,加強救助資金管理,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臨時救助運作程序,并建立臨時救助檔案管理制度和臨時救助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臨時救助制度建設。
(三)財政、民政、慈善等部門要認真落實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將臨時救助資金核撥到位。
(四)市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防止違規、違紀等現象的發生。
(五)要做好臨時救助制度與其他現有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根據臨時救助制度的特點,找準與其他救助制度的切入點,使制度與制度間相輔相承、優勢互補,形成救助合力,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綜合效益。
七、處罰
(一)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市民政部門給予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負責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秉公執行臨時救助工作程序,嚴格把好資格審核關、救助結算關,嚴禁人情救助、超標救助等不良行為,對確需個例救助的,應集體討論決定。對玩忽職守、循私舞弊、貪污、挪用、擠占、拖欠、扣壓臨時救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八、本臨時救助制度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臨時救助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安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2.南安市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情況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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