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水頭原副鎮長、市政協女常委受賄25萬獲刑
魏春柳在任水頭鎮副鎮長期間,收25萬幫一家企業運作買地
海峽都市報4月5日訊(記者) 南安市政協原專職女常委,51歲的魏某柳,近日因犯受賄罪被泉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審理查明,魏某柳在擔任南安市水頭鎮副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一家企業購買工業用地事宜牟便利,并從中受賄25萬元。
【案情】 收受25萬好處費 幫企業運作買地
2007年間,時年44歲的魏某柳出任南安市水頭鎮副鎮長,分管樸二村等片區的黨建、征地和拆遷等工作。
呂某某,是福建萬事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當年,他以“萬馳達汽配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水頭鎮政府申請一處地塊作為工業用地,沒有成功。呂某某將此事告知魏某柳,希望她幫助走關系買地。
幾個月后,魏某柳給呂某某打了電話,稱已通過關系人駱某某從中運作。呂某某在電話中承諾,事后給駱某某100萬元,給魏某柳25萬元作為酬謝。
2007年6月,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期間,呂某某將100萬元酬謝金轉交給駱某某,同時將25萬元現金(共25捆,每捆1萬元)裝在塑料袋里,當面拿給魏某柳。此后,呂某某如愿購買該地塊(部分位于水頭鎮樸二村和西錦村)。
去年7月,魏某柳被南安市紀委雙規。調查期間,她交代了上述事實,并全部退贓。
鯉城法院一審查明,魏某柳利用其有權參與黨政聯席會討論,及掛片負責水頭鎮樸二村片區用地征用等職責之便,在呂某某的用地申請過程中,表態同意用地,并且在該地塊征遷工作中積極督促部分征遷工作,后受賄25萬元。法院一審認為,魏某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判決】 上訴稱自己無罪 被二審法院駁回
去年年底,本案一審判決后,魏某柳不服,向泉州市中級法院上訴。
此案的二審庭審過程中,魏某柳提出,呂某某給其的25萬元并非行賄,而是朋友間互相幫助的“答謝”,不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
另外,魏某柳還稱,自己無權單獨決定該土地去向,只是在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時“正常行使了表決權,事后的征地工作,也是正常履行職責”,因此也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的情形,不構成受賄罪,她當庭請求法院終審宣告其無罪。
泉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柳歸案后,承認其在鎮黨政聯席會上表態同意呂某某用地申請,自己也在負責的樸二村等相關征遷工作中積極協調,事成后收受呂某某25萬元事實,并有相關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可充分證明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呂某某牟取利益。近日,泉州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上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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