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撞死兒子保險公司拒賠,妻子怒告二者,法院判賠 68 萬

2022-04-19 10:23:00 來源: 社區消息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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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聽到一種說法,被自家車撞了,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這個觀念恐怕要變了。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起判決,引發巨大爭議。

父親杜某駕車撞死了兒子小杜,車輛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拒不賠償,楊某妻子肖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肖某68萬元。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看不懂。“為什么軋死自己孩子,家長沒有坐牢,反而可以獲得巨額賠償?”、“如此操作會不會誘使一些喪失人性的家長效仿作案?”

事發當晚,杜某駕車行至某十字路口時,撞上了正在行走的小杜,導致小杜當場死亡。事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杜無責任。

杜某的妻子肖某得知后,非常傷心,既要面臨喪子之痛,還要面對丈夫坐牢,特別是事后保險公司明確告知肖某,該事故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賠范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肖某不服,在處理好兒子的喪事之后,就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68萬元。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主張:保險合同中明確注明,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具體到本案,嫌疑人與被害人系父子關系,杜某既是侵權人,又是權利人,符合上述規定,所以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理由看起來非常充分,他們確實在按照合同辦事,上述條款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出現道德風險,出現騙保問題發生。

但肖某向法庭主張,杜某和孩子感情特別好,不存在殺害孩子騙保的可能,且杜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經過警方調查取證,已經排除了故意犯罪。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置的目的為了保障第三者責任的權益,這里的第三者不應該無故縮小,除非保險公司可以舉證投保人是故意犯罪或者投保人與第三者串通騙保。

即使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注明有關條款,由于該條款明顯限制了投保人的權益,減輕了保險人的義務,也屬于格式條款,應當無效。

具體到本案,杜某發生肇事導致小杜死亡后,小杜就產生了一項針對杜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小杜死亡后,其請求權就由其監護人行使,監護人就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就有義務賠償。且該案經過警方調查,已經排除了故意犯罪,所以保險公司應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肖某68萬元。

另外,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檢察機關考慮到雙方特殊關系,且獲得肖某諒解,檢察院決定對杜某不起訴。

駕駛人碰撞親子釀車禍,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實際上的爭議焦點為:侵權人與原告同屬死者監護人,侵權主體與權利主體混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軋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還能收到巨額賠償,還有天理嗎?”不少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該理賠。還有人提出觀點:賠償金額,會引導部分喪失人性的人 “殺子騙保”。

其實這種爭議的判罰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就在前不久上海青浦法院公眾號發布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也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父親倒車不慎壓死兩歲兒子,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總共賠付111萬元!

我們先來看看事情的整個經過,2020年8月,吳先生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小吳在車輛旁邊玩耍,不慎壓到在車旁的小吳,小吳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后,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并起訴到法院。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包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辯稱: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吳先生家門口發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范圍。吳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吳先生不應作為原告,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小吳媽媽稱,對于吳先生作為加害人的賠償義務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免除吳先生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適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媽媽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吳先生操作機動車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總計賠付111萬。

對此,不少網友卻表示不支持保險公司賠償,因為很怕以后會有越來越多的小孩子會被父母“不小心”軋死,你永遠無法想象人心的邪惡,人性的貪婪。

這種案例的判罰之所以引起巨大爭議,無非3個原因:

1、被撞者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不都說撞了親屬不能理賠嗎?

2、肇事者是本次事故的過錯方,最后卻讓保險公司為他的錯誤買單。

3、加重道德風險。

先說一下我個人的判斷:情歸情,法歸法,盡管從情感上,當事人的索賠訴求被法院認可讓很多人難以接受,但這并沒有突破法律的框架。

2020年9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刪除了相關規定,并明確規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這也意味著父親撞到兒子,保險公司也需要依法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拿夫婦的特定身份來抗拒維權,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還有很多網友之所以不認同,是因為擔心這樣的判決會加重道德風險。說白了,有可能讓機動車投保人鋌而走險騙保,不僅增加“親屬”的生命風險,更導致社會倫理的崩壞。

網友之所以懷著這種陰謀論,對本案投以深切的不信任,對軋死兒子還能拿到111萬元的吳先生及其妻子頗有微詞,是因為此前有不少殺妻騙保案的發生,有的被害人僥幸存活下來,有的則付出生命代價。這些慘重的、殘酷的騙保案子,讓網民在打量類似的案子時,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投保人動機。

從個人情感上來講,我寧愿相信這兩起事故只是一場意外,爸爸壓死兒子,這無疑是人間悲劇,孩子缺少自我保護意識,平時父母一定要給寶寶提供更多的呵護與保障。他們不知道什么是危險活動,一旦發生意外往往會給家庭帶來不小經濟負擔。所以,給孩子投保意外保障保險很有必要。

再回到這兩起事故,理賠都是車險的,這兩家的孩子似乎并沒有什么人身險,給車都買了那么高保額的保險,自己兒子卻沒有,這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到底車重要還是兒子重要呢?父母沒有責任感真得很可怕!

標簽: 保險公司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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