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次發(fā)布典型行政案件 為案件審理提供指導
2016-07-26 09:21:55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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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首次發(fā)布福建法院典型行政案例,以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權利,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記者從發(fā)布會上獲悉,福建全省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行政訴訟案件6094件,同比上升36.64%。
此次發(fā)布的9個典型案例覆蓋范圍較廣,既有行政訴訟案件,也有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其中要求行政機關準確公開政府信息、依法保障行政協(xié)議順利履行等新類型行政案件成為亮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瑞春介紹說,通過對行政管理各個領域的各類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體現(xiàn)出福建法院行政審判在保護權利、監(jiān)督行政、化解爭議所發(fā)揮的重要積極作用。
行政協(xié)議不履行 法院準予強制執(zhí)行
隨著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協(xié)議在行政管理領域越來越多地得到應用。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xié)議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協(xié)議案件也因此成為新類型行政案件。
新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協(xié)議,行政協(xié)議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方面,行政機關通過催告程序督促相對人履行行政協(xié)議,相對人未提出異議的,雙方權利義務已具有確定性,行政協(xié)議已轉化成為執(zhí)行依據(jù),相對人仍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行政協(xié)議。
福建省清流長灌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灌煤礦公司)取得采礦許可證后,于2007年3月與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國土廳)簽訂《福建省采礦出讓合同》。合同約定采礦權出讓價款527.18萬元,分六期支付。履行期限屆滿,長灌煤礦公司未支付第六期采礦權出讓價款。
2015年8月31日,省國土廳向長灌煤礦公司發(fā)出催告書,長灌煤礦公司對所欠礦權出讓價款無異議并要求給予延期繳納。同年12月4日,省國土廳向清流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福建省采礦權出讓合同》。在審查期間,清流縣人民法院向長灌煤礦公司調查,長灌煤礦公司對所欠采礦權出讓價款84.18萬元和催告書無異議并自愿放棄聽證權利。
清流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長灌煤礦公司取得采礦許可證后,與省國土廳簽訂的《福建省采礦出讓合同》,在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為根據(jù)和依據(jù)方面均合法,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該合同所約定的義務。長灌煤礦公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在省國土廳發(fā)出履行行政協(xié)議催告書后仍未履行,省國土廳申請強制執(zhí)行,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裁定省國土廳和長灌煤礦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簽訂的《福建省采礦出讓合同》準予強制執(zhí)行。裁定作出后,雙方對裁定結果均予以認可,裁定已生效。
告知書答復違法 法院責令行政機關重新答復
2014年8月28日,市民潘某民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廈門國土房產局)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廈門市蓮前西路農科所職工宿舍房屋和土地進行征收和拆遷的安置補償方案。廈門國土房產局向潘某民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結果告知書,答復其可以從其持有的廈門市土地開發(fā)總公司與廈門市農業(yè)科學研究與推廣中心簽訂的征地補償協(xié)議中獲取其所需信息。
潘某民收到該告知書后不服,向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省國土廳復議后維持上述告知書。潘某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廈門國土房產局作出的告知書違法,并責令其重新答復。案件審理過程中,廈門國土房產局作出撤銷上述告知書的決定,并郵寄送達潘某民。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潘某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系安置補償方案,廈門國土房產局卻答復其可以從其持有征地補償協(xié)議中獲取其所需信息。從文義理解,安置補償方案與征地補償協(xié)議應系兩個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而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存在,安置補償方案與征地補償協(xié)議之間存在何種關聯(lián)性,均未予說明,故廈門國土房產局的答復并未準確回應潘某民的申請,依法應予撤銷。
鑒于在案件審理期間,廈門國土房產局已自行撤銷了其作出的答復,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但仍應依法確認其作出的答復違法。故一審判決確認廈門國土房產局作出的告知書違法,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判后,廈門國土房產局不服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僅有提供政府信息的義務,且提供的信息應當符合申請人的要求,概言之,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公開,而且應當準確公開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維護公民的知情權。
公安超期辦案 法院撤銷違法行政處罰
與此同時,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因此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也是行政訴訟的重要任務。
2014年8月20日13時許,村民陳某溪與王某峰因本村修建公路占用王某峰堂叔父墓地一事發(fā)生口角,兩人互相抓扯衣領扭打,致使王某清一部手機遺失。泉州市安溪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后,于當天立案受理。經(jīng)鑒定,王某清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其遺失的手機價值1040元。
2014年9月21日,安溪縣公安局對“陳某凱等人尋釁滋事案”立案,而該案的起因即為陳某溪與王某清之間的糾紛。安溪縣公安局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關于“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執(zhí)行的內容”的規(guī)定,將本案與陳某凱涉嫌尋釁滋事案并案處理。又因陳某溪是安溪縣人大代表,2015年1月15日,安溪縣公安局向安溪縣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對陳某溪予以行政拘留,并于4月5日得到縣人大常委會的許可決定。
4月28日,安溪縣公安局向陳某溪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陳某溪于當日提出申辯,之后,安溪縣公安局于5月8日對陳某溪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300元。陳某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但陳某凱案并不屬于陳某溪涉嫌毆打他人案的繼續(xù)狀態(tài),兩案發(fā)生時間間隔近一個月,起因不同,參與人員不同,行為性質不同,無法認定本案中陳某溪毆打王某清的行為與2014年9月21日陳某凱案中陳某溪的行為具有連續(xù)性,安溪縣公安局主張兩案并案審理沒有法律依據(jù)。
因此,本案扣除鑒定時間和縣人大常委會作出對陳某溪行政拘留許可等時間后,安溪縣公安局仍超出辦案期限作出處罰決定,屬于程序輕微違法,故判決確認其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見習記者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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