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委會公布2015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涉保險教育等
2016-03-14 08:50:46 來源: 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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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問題越來越受消費者關注(圖文無關)
購車遭遇變相加價怎么辦?開發商違規重復收費如何維權?昨日,省消委會公布了2015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買車遭遇變相加價
2015年7月16日,消費者張先生向福鼎市江南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訂購了一輛2014款榮威350自動迅悅版轎車,經營者報價99700元,經過協商經營者同意以優惠兩萬元的價格出售。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協議,約定裸車價為76700元,消費者預付訂金5000元。
協議簽訂后,經營者表示需要加價1萬元,雙方再次協商,約定由消費者再支付5000元購買多功能方向盤與一鍵啟動裝置。但第二天經營者又以報錯價格為由,堅持要求加價1萬元,否則解除合同。張先生認為經營者缺乏誠信,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福鼎市消委會工作人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人員向經營者宣傳新《消法》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并就經營者在合同管理與銷售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
本案中,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應當退還訂金,并賠償消費者損失。經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訂金5000元,并賠償消費者1680元。
案例二售車以免息為幌亂收費
2015年11月15日,消費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區西天尾鎮的汽車4S店發現該店在做購車“0利息,0手續費”優惠活動,便決定貸款19萬購買一輛越野車,并辦理了相關的貸款手續。提車時,卻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續費”,否則無法提車。王先生認為該項收費與此前承諾的購車“0利息,0手續費”優惠活動明顯不符,隨即向莆田荔城區消委會投訴。
莆田荔城區消委會接訴后,通過現場走訪調查、查驗相關票據后初步判定,該4S店涉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于是將案件移交至荔城區工商局,建議立案調查。2015年11月19日,荔城區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4S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4S店在為消費者辦理購車貸款時收取金額不等的“按揭手續費”,與該4S店宣傳的購車“0利息,0手續費”優惠活動明顯不符。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該4S店的購車合同、相關票據后,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從2015年7月份起,某金融機構推出“0利息”貸款購車的優惠活動,活動期間在4S店處購買指定車型,可向該金融機構申請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貸款,4S店對參加這個優惠購車活動的消費者收取相應的“按揭服務費”,并以“服務費”的名義開具收款收據給消費者。于2015年11月19日被工商局依法查獲。截至案發日,4S店共收取上述服務費共6筆,違法所得共計16000元。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六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6000元,并處罰款64000元,共計罰沒款80000元。同時,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務費”,并免費贈送一次常規保養。
案例三售車未提供車輛合格證
2015年10月,消費者王女士向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處理指揮中心投訴反映:其于2015年9月13日在廈門和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一輛“馬自達3”轎車,合同約定9月30日提車,因該公司將車輛抵押給銀行,直至10月5日仍未能提供車輛合格證,導致無法上牌和無法購買保險,王女士認為不合理,要求商家給予提供合格證。
投訴指揮中心經過多次與商家溝通調解,由于廈門和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資金出現嚴重困難,多次承諾均無法兌現。指揮中心經過與王女士電話溝通協商同意終止調解,王女士選擇司法途徑維權。
2015年,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處理指揮中心共收到關于廈門和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拖延提供車輛合格證導致車輛無法掛牌問題的投訴30件,該公司現已宣布倒閉,消費者購買該公司的車輛仍屬銀行抵押物,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消費者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是否告知消費者其所購買的車輛已被抵押給銀行的事實,若該公司故意隱瞞車輛已被抵押的事實,導致消費者做出錯誤的選擇,該行為涉嫌欺詐。
案例四售車要求支付“保險押金”
泰寧縣消委會接到消費者楊先生投訴,反映其于2014年11月在泰寧縣陽光汽貿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轎車時,經營者要求支付3年的保險押金共計3000元,但并未告知保險須在泰寧縣陽光汽貿有限公司繳付。后因泰寧縣陽光汽貿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險價格偏高,他決定不在其公司繳納保險,經營者便以此為由不退還押金。
經營者稱,由于楊先生是貸款購車,所謂的“保險押金”只是債權抵押的形式,目的是為防止車主在還款期內不購買保險,只要消費者還清購車貸款,便可憑車貸證明退還押金,至于要求楊先生一定要在本店購買保險則是業內的“行規”。在了解事件的經過之后,消委會的工作人員告知經營者,以押金的形式強制消費者在特定的營業點購買保險的“行規”不合法,消費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經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保險押金3000元。
本案中,經營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費者在其店購買車輛保險,涉嫌強迫消費者進行關聯交易,也嚴重違背公平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權利。
案例五開發商違規重復收費
2015年6月,有消費者投訴稱,三明騰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權益。三明騰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寧化東城雅宛(案名:龍騰時代)小區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附件三第15款第(3)項中規定:“樓宇對講和樓梯口門:買受人同意安裝由出賣人統一代辦,安裝工料費暫定人民幣玖佰元(具體以實際結算為準多退少補)由買受人承擔。”但在交房時發放給業主的《交房通知書》及《交房時所需繳納的費用清單》中又規定“三明騰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費:樓宇彩色可視對講電子門材料費、安裝費:900元/戶。”
業主認為開發商重復收費的行為極不合理,在與開發商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投訴到消委會。
經調查,截至2015年6月10日,三明騰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向355戶小區業主收取“樓宇彩色可視對講電子門材料費、安裝費”,金額共計319500元。經過消委會工作人員與工商執法人員的勸誡與調解下,開發商已逐步清退重復收取的費用,且保證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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