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未設警示傷者被撞成植物人 出租車公司賠70萬
2014-06-20 09:51:03 來源: 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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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吳某君投保的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了王某民12萬元。B公司認為,王某民的損失是由兩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中吳某君僅對第二起事故中王某民所受損失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陳某得在第一起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A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內對王某民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陳某得也負有次要責任,A公司應再次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得、出租車公司未作答辯。吳某君則說,他已為車投保了,相關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原因力大小無法區分 應認定損失相等
經過計算,法院認為,王某民因事故遭受各項人身損失167.6萬余元。
從傷情來看,兩次事故均有可能造成王某民受傷的部位,兩次事故對造成他目前全面傷情的原因力大小無法區分,因此應當認定他兩次損傷造成的人身損失相等,各為83.萬余元。
法院認為,吳某君對王某民第一次損失造成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不需對這次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應對王某民第一次傷情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并就出租車公司對王某民的賠償責任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向他直接支付款項。
B公司應對王某民第二次傷情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并就吳某君對王某民的賠償責任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向他直接支付款項。
陳某得雖對王某民第二次損害存有過錯,但他的過錯在于第一次損害發生后未對王某民盡救助義務,而非因駕駛機動車致王發生損害,因此,A公司不需對王某民第二次損害承擔交強險的賠付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出租車公司應賠償王某民79萬余元,其中30萬元由A保險直接支付給王某民,其余的由出租車公司賠償;吳某君應賠償王某民48.5萬余元,其中45.9余元由B保險直接支付給王某民,余款2.5萬余元由吳某君予以支付。
出租車公司及B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法院終審改判此案。因一審判決對一些給予款項未計算,法院對賠償數目進行相應調整,出租車公司因此少賠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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