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速看:有哪幾種情形,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文說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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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了,近期換了新領導,新領導來了沒多久,就找小張面談,說小張不能勝任崗位的要求,讓小張寫個辭職申請,大家好聚好散,小張是個實在人,聽領導這么說,也就主動提辭職離開了。
小張離職后遇到一個朋友,聊起這事,朋友大呼小張上當了,這種情況公司本來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現在小張主動辭職了,公司一分錢都不需要掏,而小張吃了個大虧。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這種情況在職場中屢屢發生,就是因為很多人不懂勞動法,被領導忽悠主動辭職,丟掉了本屬于自己的權益。
上次我們談了離職的幾種形式,今天我們來說一說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合同到期不續簽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員工自己不跟企業續簽。
有人說,怎么會有人那么傻,合同到期了,如果公司不跟員工續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如果是員工不跟公司續簽,那就跟主動辭職沒有區別,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其實,這種情況還挺多見的,有的人處于職業倦怠期,又剛好合同到期,就順便辭職了,還有的人每工作一段時間就要休假,也會在合同到期后走人,還有的是因為跟公司的條件沒有談攏,憤而離開。
第二種情況,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合同。
這種情況多見于職業經理人,一般第一次合同都是簽三年,經過三年的磨合,蜜月期過了,大家也都審美疲勞了,剛好合同又到期了,也就好聚好散,各自安好了。
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后,企業應以不低于原來的待遇續簽合同,如果不與員工續簽合同,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去年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工作了三年,就需要支付給員工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辭退員工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90%的勞務糾紛均源自于這種情況。
企業為什么要辭退員工,很簡單,你不符合他們的要求,或者領導看你不順眼。
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最終都會隱藏在光明正大的“不勝任”之下,這個理由就像萬靈藥一樣,百試百靈,不過隨著大部分人對勞動法的關注和重視,越來越多的人不好糊弄。
辭退員工也有兩種情形,第一種,合法辭退。
什么叫做合法辭退,就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辭退員工,勞動法已經說得很明白了,企業必須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或者與員工協商一致。
也就是說,要么你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崗位的要求,比如績效考核連續多久不達標,當然了,這個需要有詳細具體的考核細則,你不能說績效考核一個月不達標,就可以辭退吧,要有一個具體的考核方案來規定相應的規則,而且,最關鍵的,這個方案必須要讓員工知道,也就是說有培訓和簽名記錄。
如果公司有相關的制度,并且員工確實滿足了辭退的條件,或者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企業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都可以視為合法辭退。
合法辭退的,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方案是一樣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超過半年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二種,違法辭退
其實,說句實在話,大部分的辭退都屬于違法辭退,因為大部分企業壓根就沒有證據表明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就算是銷售崗位,可能有的員工業績很差,可是公司也并沒有相關的制度,約定合法辭退的條件。
如果是違法辭退的話,那問題就大了,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違法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假設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那么就需要支付你6個月的補償金。
站在企業的角度,能不花錢就不花,實在不行,能少花絕不多花,所以,你也就能想象,為什么企業在處理辭退員工這個問題上,會先采取打壓排擠的方式,就是為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這樣,企業就不需要給補償金了。
實在不行,再跟員工談,按照協商一致的方式支付一倍的補償金,這也是為什么有的公司在談好后,還會要求員工寫一份辭職申請的根本原因,因為這種辭退,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員工事后申請仲裁,企業拿不出合法辭退的證據,那企業就被動了。所以,有了員工的辭職申請,企業站在了不敗之地,也就不擔心你之后的任何仲裁和申訴了。
第三種情況,無固定期合同的辭退
這其實也是辭退的情形之一,為什么單獨拿這個出來說呢?因為這屬于特殊情況下的辭退。
勞動法對于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約定,有三種情形,第一種,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也就是說企業愿意,員工同意,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種,員工在一家公司工作滿十年,有的公司偷奸耍滑,用不同的子公司主體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現在也不靈了,只要是同一個老板或者同一集團公司下的分子公司,都算同一家公司。
第三種,員工與企業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那么第三次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當然了,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采取相應的對策,比如第一次合同簽三年,第二次合同簽六年,兩次合同加起來不超過十年。
但是,我們必須要清醒地知道,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免死金牌”,不是簽了這個合同,就什么都不怕了,這種合同的意義雖然是對重要崗位員工的重視,但是其實質意義不過是一份沒有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已,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定條件解除。
員工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企業要辭退員工,也必須依規依法,否則就是違反辭退,還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企業跟員工協商,大家達成了一致的意見,那么就按照達成的協議補償員工即可。
在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管你在工作干了多少年,或者已經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只要是你主動提出的辭職,都是沒有補償金的。
第四種情況,經濟性裁員
這種情況相對少見,但是正因為少見,很多人都被蒙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從上面我們可以了解,經濟性裁員是需要通過向全體職工說明,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可是有一些企業壓根就沒有做這些,就直接告訴員工,公司經營困難了,所以要裁員,然后按照N+1進行補償。
這是有問題的,沒有經過職工大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就不是合法的經濟性裁員,而是違法裁員,這樣是需要支付2N+1的經濟補償金的。所以,當公司跟你說,公司經濟性裁員要裁掉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關合法程序的資料,如果提供不了,那就是違法辭退。
第五種情況,試用期的補償
試用期的補償最容易被人忽略,因為大多數人一旦在試用期被通知不符合用工要求,就只好悻悻離開,可是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企業在員工試用期間也不能隨意解雇,是需要提供證明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有的話,那沒問題,沒有的話,那也是要按照正常辭退支付補償金的。
N+1與2N+1的不同
有不少人看到N+1和2N+1,有點懵,其實這個一點都不復雜,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按N+1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2N+1支付。
N就是經濟補償金,2N就是兩倍的經濟補償金,1是代通知金,有些人不太明白這個代通知金是什么意思,其實就是代替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離開的補償金。
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跟你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然后讓你一個月后才離開,就沒有代通知金,可要是公司一跟你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當天就讓你離開,那就需要支付多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就是1的由來。
最后再說兩句,為什么有的人明明知道公司是違法辭退,可他們為什么愿意接受N+1的經濟補償?
其一,這是因為有些人不太懂勞動法,被企業的領導一忽悠,以為這是很合理的補償方案。
其二,有些人意識到勞動者畢竟是弱勢群體,如果不接受,那就意味著要跟公司干到底,去申請勞動仲裁,然后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申訴,就算贏了,企業還會拖個一年半載,這一方面會影響到你找新工作,另一方面也會影響你的正常生活。
所以,有時候不是不想跟企業硬干到底,而是有著很多現實的考慮,不過,了解更多的勞動法知識,能夠讓你在勞資談判中占據主動,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這才是這篇文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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