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管轄法院還受專屬管轄的限制嗎?

2023-03-09 08:01:11 來源: 工程律師祁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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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河南眾建工程公司與北京鴻鵬公司《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河南省某高速公路工程。北京鴻鵬公司又將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個人杜某,杜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具體實施了該工程。工程施工完畢后,進行了竣工驗收。由于鴻鵬公司一直沒有拿到工程款,所以也拖欠了杜某的工程款未付。鴻鵬公司與杜某達成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鴻鵬公司在《路基工程施工合同》中的235萬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給杜某,由眾建公司向杜某支付,債權轉讓通知了眾建公司。由于杜某長期在北京生活,因此杜某與北京鴻鵬公司約定,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為北京西城區法院。杜某將眾建公司起訴到北京某法院,要求眾建公司支付工程。眾建公司則認為,本案不應當由北京某法院管轄,應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為轉讓工程價款所涉及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律師分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專屬管轄,約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無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民事訴訟法》34條所說的不動產糾紛都包含哪些糾紛呢?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處理,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由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將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約定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而導致約定管轄無效。

2、施工合同工程款債權轉讓后,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本案中,河南眾建工程公司與北京鴻鵬公司簽訂的《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屬于河南省,若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在工程所在地河南訴訟。但是,北京鴻鵬公司與杜某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并且在協議中約定由北京西城區法院管轄。因此,《債權轉讓協議》及協議中管轄法院的約定是否能排除河南眾建工程公司與北京鴻鵬公司簽訂的《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專用管轄的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北京鴻鵬公司與杜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了管轄法院,但其轉讓的工程款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來源于北京鴻鵬公司與河南眾建工程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工程款債權雖然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但確定管轄仍應當以原基礎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當然,若是鴻鵬公司與杜某因債權轉讓發生糾紛,可以依據雙方的管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但是,如果第三人(受讓人)要以工程款債權起訴債務人,則不能依據第三人(受讓人)與債權人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否則所有的專屬管轄都將被債權轉讓行為排除適用。除此之外,部分省的高院的解釋中,關于債權轉讓后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條明確規定了,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糾紛的,由于該債權源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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