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快看:買重疾險后確診癌癥,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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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張劉濤通訊員慕煊
浙江溫州一投保人購買重疾險后確診惡性腫瘤,保險公司以保險人“帶病投保”為由拒賠,而投保人在投保前曾告知保險業務員其在治療相關疾病的經過,業務員也未因此拒絕投保。
澎湃新聞3月6日從溫州平陽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該起健康保險合同糾紛,認為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提示免責條款,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9000元。
2019年6月,投保人王某與某人壽保險公司簽訂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并按期支付保險費。合同簽訂之前,王某曾通過微信告知某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自己曾患有甲亢以及相關服藥情況。
2021年4月,王某感到脖子不舒服,經醫院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微小癌,并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因王某所患癌癥屬惡性腫瘤,在某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手術后王某多次向某人壽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但保險公司卻以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病癥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為由拒絕承擔重大疾病保險金以及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賠償責任,不予理賠。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王某與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聊天記錄,可以證實業務員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未主動詢問王某“是否患有甲亢等甲狀腺疾病”。而當王某主動告知業務員其曾患有甲狀腺疾病時,業務員并未針對王某的病史將導致保險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賠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明確說明和告知,無法證明王某已知曉相應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由于保險條款的設計具有相當的專業性,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也要對合同內容進行詳細了解,特別要審慎識別有關保險范圍、免責條款、附生效條件等內容,確保購買符合自身保險利益的保險產品。在簽訂人身保險類合同時應當及時告知自身健康情況,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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