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法定孳息因另案債權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權人是否有權收取
01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執監479號,唐東晉、山西同世達煤化工集團隆順焦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02
案件當事人
申訴人(利害關系人):唐東晉。申請執行人:山西同世達煤化工集團隆順焦鐵有限公司。被執行人:李俊生、白云杰、侯福江。
03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候福江擁有的位于臨汾市向陽路13號樓房,自2015年8月15日起由共有人劉淑平以每年租金180萬元出租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臨汾中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據(2016)晉10執21號執行裁定通知協助執行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協助凍結(暫停支付)被執行人侯福江位于臨汾市向陽路13號樓房的租金,并執行了該房產2017年度租金。2015年1月28日,唐岫汾取得被執行人候福江上述案涉房產抵押權,房屋他項權證為(臨房他證抵押)字XX號。2017年8月1日,抵押權人唐岫汾在堯都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房產,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晉1002執2587之二號執行裁定,查封了該房產。2018年3月29日,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晉1002執2587之一執行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人為唐東晉。2018年7月20日,堯都區人民法院依據(2016)晉1002執2587之五執行裁定,通知該房屋承租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將房屋租金協助提取。臨汾中院認為,有權收取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即該房產租金。臨汾中院執行被執行人侯福江該房產租金的行為損害了唐東晉的權利,該異議請求成立,臨汾中院應當停止執行該房產租金的行為;但堯都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才通知該房屋承租人暨協助執行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協助提取房屋租金,故對唐東晉訴請將之前已經執行的租金給付唐東晉的主張不予支持。臨汾中院作出(2018)晉10執異112號執行裁定,停止執行被執行人侯福江擁有的位于臨汾市向陽路13號樓房的租金。山西高院認為,抵押權人的優先權僅僅是對抵押物變現價款的優先受償,該優先權并不及于該抵押物未變現時產生的孳息。雖然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七條,唐東晉有權收取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即該房產租金,但該權利并不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臨汾中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據(2016)晉10執21號執行裁定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先于2018年7月20日堯都區人民法院依據(2016)晉1002執2587之五執行裁定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故該房產產生的孳息應當由行使權利在先的山西同世達公司收取。山西高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晉執復39號執行裁定,撤銷臨汾中院(2018)晉10執異112號執行裁定。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抵押債權人在滿足抵押債權已屆期滿且法院采取扣押措施的條件下可以收取擔保物的法定孳息。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查封扣押前的法定孳息,但法院對抵押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就意味著抵押權進入實現程序,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權的本質是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保證抵押債權的實現,在法院查封該財產后,租金作為抵押物交換價值的一部分,應當算入抵押權優先受償的范圍內。本案作為執行優先債權的執行法院堯都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知該房屋承租人即協助執行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汾市分行協助提取房屋租金,故在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房屋租金可以作為抵押房產的法定孳息由堯都區人民法院取得。2.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因另案普通金錢債權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權人是否有權收取法定孳息《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關于債權人收取孳息的規定是否意味著該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孳息獲得清償。“有權收取”系指債權人對法定孳息享有管理權而非處分權。抵押權人享有孳息收取權,并不影響孳息所有權的歸屬,該孳息仍屬抵押人所有。因此,本案無論何方債權人取得該孳息,均不能獲得直接受到清償的法律效力。抵押物不論被哪個債權的執行法院扣押,均不影響人優先受償權。臨汾中院在本案異議程序中將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房屋租金的收取權轉移給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堯都區人民法院,保障了抵押權人收取法定孳息的權利,其作出的(2018)晉10執異112號執行裁定符合法律規定。山西高院(2019)晉執復39號執行裁定撤銷臨汾中院(2018)晉10執異112號執行裁定于法無據,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