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建筑施工事故誰來賠償?建筑施工事故賠償情形
發生建筑施工事故誰來賠償?
(一)主要的傷亡事故的情形
1、高處墜落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作業,是建筑施工的主要作業,因此高處墜落事故是主要的事故,占事故總數的35%~40%。多發生在洞口、臨邊處作業、腳手架、模板、龍門架(井字架)等上面作業中。
2、物體打擊
建筑工程由于受到工期的約束,在施工中必然安排部分的或全面的交叉作業,因此,物體打擊是建筑施工中的常見事故,占事故總數的12%~15%。
3、觸電
建筑施工離不開電力,這不僅指施工中的電氣照明,更主要的是電動機械和電動工具。施工中的所有人員都接觸電,觸電事故是多發事故。近幾年已高于物體打擊事故,居第二位,占總數的18%~20%。
4、機械傷害
主要指垂直運輸機械或機具、鋼筋加工、混凝土攪拌、木材加工等機械設備對操作者或相關人員的傷害。這類事故占事故總數的10%左右,是建筑施工中的第四大類事故。
5、坍塌
隨著高層和超高層建筑的大量增加,基礎工程越來越大,土方坍塌事故也就成了施工中的第五大類事故了。目前約占事故總數的5%~8%。
(二)負責賠償的人
1、承包方和發包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發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發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2、總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合法分包的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分包或再分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包方和總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為共同被告。
3、承包方和接受轉包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接受轉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包方和承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承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承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4、建筑企業資質證書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建筑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導致接受轉讓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業名義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讓方和轉讓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業名義方和允許借用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發生建筑事故,需要承擔責任的人主要有四種情形。如果是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或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總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分包方和總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包方和接受轉包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接受轉包方和承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企業資質證書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接受轉讓方和轉讓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業名義方和允許借用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