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的原則有哪些?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繼承法的原則有哪些?
繼承法已失效,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編的原則有: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弱勢繼承認的原則;
3、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5、合法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7、其他原則。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我國《憲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法》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因此,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被我國憲法明確肯定的我國繼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則,也是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指國家法律確認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財產繼承權,并保護這種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具體包括如下含義;
(1)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
(2)公民的遺產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除有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外,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剝奪。
(3)公民的遺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在法定期間內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保護。
2、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為繼承權的主體,不因性別的差異而影響其權利的享有與行使。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第13條、第17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等內容。繼承法以憲法為依據,并按照憲法的精神,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法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在法定繼承時,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不因男女性別的不同而有差異,并且繼承遺產和份額是男女平等。
(2)代位繼承權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
(3)立遺囑權男女平等。在遺囑繼承時,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權利。
(4)夫妻在繼承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3、養老育幼、照顧病殘
養老育幼、保護和照顧老、幼、病、殘等社會成員中的弱者,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共同倡導和堅持的原則。繼承法從遺產繼承這一特定方面確認和堅持這一原則,既是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條件和物質生活水平的客觀要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道德價值在繼承領域的必然反映,同時還是確保實現家庭職能、發揮親屬互濟作用的現實需要。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如果不盡扶養義務,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遺囑取消他們繼承遺產的權利。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給他們遺產。
(2)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義務較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4)在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應繼承份額。
(5)公民可以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其老有所養。
(6)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7)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特別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8)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設立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家庭關系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要求,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的方式也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具體表現在:一是法定繼承時由共同繼承人協商確定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二是遺產分割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5、權利義務相一致
權利義務相一致是我國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繼承關系中,也不例外。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具體體現是:
(1)盡了扶養義務的姻親可以享有繼承權。例如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不但享有繼承權,而且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2)有的公民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但如果他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依法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遺產。
(3)在遺產的分配上,根據同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義務的多少,也可以不均等。盡義務多的,可以多分遺產,盡義務少的,可以少分遺產,有能力盡義務而不盡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給遺產。
(4)在有遺贈扶養協議時,扶養人按照協議盡了義務,有權取得遺贈;扶養人不履行協議,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得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5)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6)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證明,在遺產繼承中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不僅有利于被繼承人生前得到較好的扶養,促使繼承人履行應盡的義務,有利于促進家庭內部的團結互助,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處理財產繼承糾紛。當然也不能把繼承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精神理解為“等價有償”,更不能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看作是簡單的機械的對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