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雙減”實施方案 這些要注意

2022-01-13 14:55:59 來源: 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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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出臺《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要求,不得面向小學各年級和初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或跨校際的學科統考;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推行校本作業;探索將課后服務適當擴大到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對有需求的學生進行興趣特長培養等。

《方案》明確今年將進一步健全學校作業管理制度,學校課后服務基本滿足學生需要,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全面規范;2023年,讓全省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水有顯著提升,學生學業負擔顯著減輕,校外培訓真正成為有益補充,人民群眾教育滿意度明顯提升。

作業:

嚴禁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

《方案》要求,學校要制定完善的作業管理辦法,加強學科、年級作業統籌,合理調控作業結構和總量。小學一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小學其他年級和初中各年級每天書面作業要嚴格落實時長規定。科學合理控制休息日、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書面作業總量,充分保障學生休息、睡眠、鍛煉時間。

加強作業設計批改。系統設計基礎作業,積極推行分層、彈和個化作業,強化實踐作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推行校本作業,不再推薦征訂教輔材料;克服機械、無效作業,杜絕重復、懲罰作業。教師對學生書面作業應全批全改,通過錯題修改、題目重構等方式為學生答疑輔導,不得要求學生自批自改作業。

此外,嚴禁給家長布置或變相布置作業,嚴禁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同時,還將出臺作業管理監測辦法,將作業布置和批改情況納入教師年度考核和職稱評價體系。

教學:全面執行“零起點”教學,

不得隨意增減課時

《方案》指出,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辦好義務教育,推進校際和城鄉緊密型教育共同體建設,支持各地探索大學區制管理改革,建立校長教師常態化交流輪崗制度,推動優質師資均衡配置,逐步縮小城鄉、校際教育差距,促進教育公。到2023年,培育認定100所左右省級義務教育教改示范校,組織遴選10個左右有條件的縣(市、區)作為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先行創建縣(市、區)。

在課堂教學方面,全面執行“零起點”教學,不得隨意增減課時、提高難度、加快進度。

在考試評價方面,降低考試壓力,壓減考試次數,不得有提前結課備考、考題超標、考試排名等行為。不得面向小學各年級和初中非畢業年級組織區域或跨校際的學科統考,質量監測抽取學生不得超過30%。

《方案》強調,考試成績呈現實行等級制,嚴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學生成績。

課后服務:探索將課后服務適當擴大

到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方案》規定,義務教育學校課后服務要全覆蓋,并引導學生自愿參加。工作日中午和傍晚兩個時段原則上都應根據家長需求開展課后服務,傍晚課后服務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于當地正常下班時間;對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學校應提供延時托管服務。初中學校工作日可開設不超過2課時的晚自班。

此外,探索將課后服務適當擴大到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對有需求的學生進行興趣特長培養。學校對參與課后服務的教師可實行“輪班”“彈上下班”等制度。

《方案》指出,各義務教育學校每學期將公布“菜單式”課后服務項目和內容,不得利用課后服務時間講授新課,保障學生每日1小時體育鍛煉。課后服務一般由本校教師承擔,也可組織教師跨校走教,或聘請退休教師、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或志愿者提供。要將教師參加課后服務的表現作為年度考核、職稱評聘、表彰獎勵和績效工資分配的重要參考。同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教師校外有償補課,直至撤銷教師資格。

在費用上,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減免課后服務費用。

校外培訓:不得占用節假日寒暑假

組織學科類培訓

《方案》明確,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逐步壓減學科類培訓機構數量,還要對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進行重新審核登記,審核通過的,一律登記為非營利機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存在不符合資質、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勾連牟利、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等嚴重問題的學科類培訓機構。

在培訓時間上,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學科類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線上培訓嚴禁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超時開展學科類培訓。

在規范培訓服務方面,《方案》要求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嚴禁線上培訓機構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不良學方法,嚴禁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

強化收費監管。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福建省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并落實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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