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簽訂調解書后傷情加重怎么辦?法官:注意“90天時限”!
2021-12-27 20:36:05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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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打架一人受傷住院,后雙方在派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向傷者賠償5萬元。數月之后,傷者病情加重,經鑒定構成傷殘,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調解協議書。
12月27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的判決結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此案法官特別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90日內。
簽訂調解書后病情加重,經鑒定構成傷殘
2018年10月的一天,趙某騎電動車追尾騎行共享單車的周某,兩人發生口角打架。趙某將周某摔倒,造成周某右眼眼盲、右脛腓骨骨折。當日,周某接受住院治療。
出院后,雙方在派出所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趙某賠償周某各項費用5萬元,首期支付1.5萬元,后續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還清為止。協議簽訂后,趙某僅給付1.5萬元,余款未再支付。
2019年5月,周某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療,后又連續多次住院。經鑒定,周某傷情分別構成八級傷殘和十級傷殘,所需誤工、護理及營養期限分別給予24個月、16個月及16個月。
法院認為存在重大誤解,判決撤銷調解書
周某認為,原定5萬元的賠償金與法律規定的賠償金差距懸殊,于是訴至秦淮法院,請求撤銷與趙某簽訂的這份調解協議書。
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在第一次住院治療結束后,在派出所主持下簽訂案涉調解協議書,而該調解協議書簽訂時周某尚未至醫院進行后續治療,亦未對其傷情可能造成的傷殘情況進行司法鑒定。而后續醫院的診斷結果及兩份鑒定意見足以證明周某在簽訂調解協議書時對自身病情和致損程度認識偏差,存在重大誤解。
秦淮法院
法院認為,周某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合同撤銷之訴應予支持,并作出了相應判決。
法官: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行使須在90日內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于本案判決,秦淮法院法官張陽陽表示,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時,治療尚未結束,對傷情的判斷不準確,從而使得當時確定的賠償金額與實際花費相差特別大,此時若強制要求履行調解協議書,對于受損害方明顯不公平,故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張陽陽同時特別強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重大誤解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90日內,并且只限于重大誤解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法官提醒】
進行人民調解時,應注意這些問題……
人民調解是訴訟外的一種調解方式,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等特點。這種方式既可以快速解決當事人的矛盾,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成本,也可以減少矛盾進入司法渠道,從而節約司法成本。那么,在進行人民調解時,當事人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張陽陽介紹,首先,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時,應審慎考慮,思慮周全。確實存在重大誤解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其次,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經法院裁定協議有效的,具有強制執行力。
此外,權利的行使需要及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訴訟時效過了不再享有勝訴權,除斥期間過了實體權利也歸于消滅。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寧法宣
校對 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