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離職后拷走前公司數據庫資料,屬非法侵入被判刑

2021-12-20 22:49:52 來源: 揚子晚報

0瀏覽 評論0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互聯網為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巨大的便利。與此同時,也產生了許多安全問題。在信息化時代,用戶信息中所蘊含的經濟價值被發掘,導致用戶數據和企業數據的新型犯罪類型高頻出現,其中,非法獲取計算信息系統數據罪就是其中的一種。

公司高管離職拷走數據資料被公訴

王某曾任A公司首席運營官,分管運營中心、研發中心等部門。分管期間,身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王某掌握了該公司數據庫賬號和密碼,且對數據提取申請有審批權限。之后,王某不再分管各部門,但是未將自己持有的登錄賬號和密碼告知并上交A公司。

數月后,王某提出離職,離職當日,王某登錄A公司數據庫將客戶名單文件夾下載轉移至個人U盤、電腦。同時,將企業郵箱內的《公司商業計劃書PPT》、發件箱、收件箱內的全部文件下載至個人電腦。年底,王某利用其下載的A公司相關資料與B公司進行洽談合作,后B公司與C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約定相關咨詢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80萬元,王某分得2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A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采納。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認為,首先,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系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經查明,C公司因與A公司有過往來,對相關文件內容早已知悉,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對A公司上述文件內容的披露使用。綜上,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同時,B公司與C公司簽署《咨詢服務合同》后,B公司收取的咨詢服務費20萬元并非轉讓客戶名單和商業計劃書信息的直接對價,而是C公司對履行合同義務支付的款項。因此B公司收取的20萬元不應全部視為王某的違法所得,故法院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認罪認罰,并自愿退出違法所得二萬元,法院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八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二萬元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

基于個人目的屬于非法侵入

承辦法官鼓樓法院李彭法官認為,信息時代,數據安全至關重要。非法獲取計算信息系統數據罪基于保護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安全的目的,旨在對非法侵入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予以打擊。該罪的犯罪主體,往往是公司外部人員,非法進入公司計算信息系統并獲取數據信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體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且該高級管理人員享有提取公司計算機數據的審批權。承辦法官對行為性質判斷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認定高級管理人員基于個人目的進入公司信息系統并獲取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仍然屬于非法侵入,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予以處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小助

校對 蘇云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