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遭到兒子強烈反對 以此為由不盡贍養義務
2021-10-20 10:23:52 來源: 閩南日報
0瀏覽 評論0條
我國《民法典》首條開宗明義,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入立法指導思想,在婚姻家庭篇中又明確提出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然而現實中,有的家庭成員以父母做法欠妥、分家析產不均等理由拒絕履行應盡義務,導致侵害老年群體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老人再婚勿加干涉
案例:于大爺早年喪偶,含辛茹苦把兩個兒子拉扯大,如今兒孫滿堂。隨著年紀的增長,于大爺找到了如意伴侶并打算再婚,但準備再婚登記時,遭到了兒子們的強烈反對。在與兒子們商量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于大爺選擇了再婚登記。為此,兩個兒子拒絕贍養老人。無奈之下,于大爺走上法庭,要求倆兒子承認自己的婚姻,并分別每月支付等額贍養費。
說法:享有婚姻自主權是老年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民法典》第1069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這一規定說明,不論父母的婚姻關系如何變化,子女都必須履行其應盡的贍養義務。但現實充滿“無奈”。當老年人為了安度晚年選擇再婚時,往往會遭到晚輩的阻撓。一方面,部分子女思想過于封建,認為父母再婚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另一方面,有的老人性格倔強,在再婚問題上缺乏與子女的充分溝通,一味要求晚輩“順著”自己,從而導致部分子女心存怨氣。為避免這種局面,建議老年人再婚前就財產、繼承等相關事宜與子女主動協商,必要時可以向老齡辦、婦聯、村(居)委會等組織求助,多方合力,以取得晚輩的理解與支持。
子女之間切忌攀比
案例:賈老漢夫婦將長子小賈告上法庭,訴稱其共有子女四人,現均已分家另過。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地盡孝,唯獨被告近年來對原告不聞不問。現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小賈在法庭上辯稱:前些年分家時,我父親在財產上偏袒兩個弟弟,這個問題解決了再說贍養的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300元。
說法: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參加工作較早,在其父母購房裝修、添置家電等大宗投入時,該子女將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于整個家庭。在分家析產時,有些老人將這一部分財產平均分配給其他子女,因而產生糾紛。還有些老人在照料孫輩過程中一旦處理不當或稍失公平,個別子女便片面地認為父母“一碗水沒有端平”,進而用“照看了誰家的孩子誰贍養”的錯誤做法對待老人,這于法于理都是錯誤的。這里需要明確的是,不管分家析產、照看晚輩等的習慣和方式有何不同,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各自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履行的法定義務,不涉及財產問題;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不涉及人身關系。因此,本案中,無論賈老漢是否給予被告財產以及給予多少,他都應對其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父母分養有違人倫
案例:盧老漢夫婦的兩個兒子都已成家另過。幾年前,老兩口主動與兩個兒子達成分別贍養協議:大兒子負責贍養父親,二兒子贍養母親,兩個贍養人各自將老人養老送終,互不相擾。去年初,盧老漢的老伴去世,喪事由二兒子操辦。不久盧老漢因病住院,病愈后老人想讓二兒子承擔一部分醫療費,二兒子以“養老協議”有明確約定為由予以回絕。無奈之下,盧老漢將二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分擔醫療費并履行贍養義務。
說法:首先,從法律規范上看,這種“父母分養”的贍養做法違反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的規定。《民法典》第8條也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其次,從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開贍養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贍養權,既包括晚輩對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關心,也包括來自夫妻之間的信息交流、情感溝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幾十載的老年夫妻被人為分居后,對他們的精神和情感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老人們往往容易產生孤獨、憂慮等心理和生理危機,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數。在此提醒父輩和子女們,千萬不能因貪圖方便而漠視老人的情感需要。
履行義務別附條件
案例:高老太育有兩個兒子,多年前老伴病故后,老人一直隨長子大劉生活。大劉是企業普通職工,妻子無業,近年來又供養兩個孩子上大學,日子過得很緊巴。而二兒子小劉夫婦經營影樓生意,收入可觀,高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贍養義務,小劉均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由予以拒絕。老人一氣之下將小兒子告上法庭。最后經法官訓誡教育簽訂了贍養協議。
說法: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首先,這一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其次,該做法違背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即是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與此同時,法定贍養義務卻不能因放棄繼承權而免除,因為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責任,具有強制性。
(⊙張兆利)
相關閱讀
-
杜青林:中國已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5-06-27 14:00:36
-
生態文明建設三大智庫報告在貴陽發布
2015-06-26 06:00:38
-
汽車文明建設亟待快步跟上
2015-05-07 13:58:10
-
-
國際環境專家: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獲得實質進展
2015-04-22 14:02:31
-
“亞洲水塔”西藏水生態文明建設提速
2015-02-06 11: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