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醉酒人員出借車輛 兩人都要接受處罰
2021-08-13 13:18:12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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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險駕駛案,摩托車駕駛員藍某生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坐在摩托車后座的車主藍某有,作為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悉,2020年11月13日傍晚6時許,被告人藍某生、藍某有一同在被告人藍某有家中喝酒后,被告人藍某生提議騎摩托車前往縣城,被告人藍某有明知被告人藍某生已經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所有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交由被告人藍某生駕駛,并一同隨行。當晚8時20分許,被告人藍某生騎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藍某生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53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藍某生、藍某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藍某有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鑒于兩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自愿認罪等從輕情節,遂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提醒,有以下幾種情況,同樣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因此,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如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嚴重超載、超速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犯。(記者 何祖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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