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擾監測設施 福州長樂一公司被罰50萬元

2020-06-05 16:15:47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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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環境日,福州中院昨日以“唱響司法‘山海經’ 守護福州‘高顏值’”為主題,召開福州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年以來福州法院生態司法審判和保護的概況,并發布《福州法院生態司法保護綠皮書(2019.1-2020.5)》和十大典型案例。

綠皮書顯示,2019年以來,福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生態環境資源案件352件,審結331件,涉生態環境資源案件數量總體態勢平穩,環境資源保護狀況形勢向好。

長樂某印染有限公司是環保部門確定的福州市長樂區重點排污單位。為達到向外違法排放未達標污水不被環保部門發現及查處的目的,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指使被告人劉某某在上述公司生產排放的污水超標或可能超標時,將化學需氧量、氨氮在線監測設備進水管道斷開,把連接化學需氧量、氨氮在線監測設備的采樣管插在裝有達到排放標準水樣的礦泉水瓶中進行采樣監測,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對所排污水正常采樣。

截至2018年6月26日,劉某某多次指使鄭某某、普某在公司排放污水可能超標以及公司停產時,采取上述方式干擾化學需氧量、氨氮在線監測設備正常自動采樣,并將造假監測數據上傳至環保部門在線監控平臺,致使該公司生產排污期間及停產期間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在線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并污染環境。

長樂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樂某印染有限公司為逃避環保部門對重點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的監管和處罰,違反國家規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采樣,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嚴重失真,還排放氨氮污染物等,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污染環境罪。鑒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較污染環境罪重,故本案宜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定罪處罰。最終,法院判決長樂某印染有限公司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罰金50萬元。林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劉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鄭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普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長樂區有諸多紡織、印染、鋼鐵等排污企業,不排除部分企業為經濟效益鋌而走險,犧牲環境利益的可能性。該案的審理和判決在長樂區引起較大反響,既使環保部門加強對該類行為的監管巡查,又為其他企業敲響警鐘,促使他們主動整改,對推進美麗長樂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據了解,福州法院依法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犯罪和高發多發性犯罪,并突出打擊重點,先后開展“忠誠保平安 利劍除黑惡”“打擊閩江流域采砂犯罪”“助力美麗鄉村建設”等專項行動,深挖、嚴打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礦霸”“砂霸”“渣霸”“村霸”,徹查、懲治疫情防控期間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環境資源犯罪。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沈珺瑩)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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