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二批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公開曝光案例
深入開展安全生產 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泉州市第二批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公開曝光案例(二)
1.泉州市壹興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未報告事故隱患案
2020年4月3日,鯉城區應急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泉州市壹興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鯉城區浮橋街道坂頭社區繁榮路335-17號,法定代表人:吳某福)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澆注包耳軸等未定期探傷檢查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該企業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洛江區鳳棲酒家有限公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案
2020年4月21日,洛江區消防救援大隊檢查發現,洛江區鳳棲酒家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洛江區馬甲鎮馬甲南街2號,法定代表人:林某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違法行為被發現后,該酒家主動停業并整頓。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洛江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予以罰款5.3436萬元。
3.洛江區馬甲華佳賓館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案
2020年4月21日,洛江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洛江區馬甲華佳賓館(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馬甲鎮馬甲村尾嶺83-11號,經營者:謝某飛)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違法行為被發現后,該賓館主動停業并整頓。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洛江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予以罰款3.9342萬元。
4.陳某勤未經批準非法采礦案
南安市官橋鎮東頭村村民陳某勤于2016年至2017年期間,未經批準,擅自在官橋鎮東頭村楓林頭后尖山開采建筑用砂礦。經福建省197地質大隊鑒定及南安市價格認定局對物品價值的認定,陳某勤開采建筑用砂礦(精砂礦)數量為8781立方米,每立方米建筑用砂礦(精砂礦)市場價格(平均價)為41.3元,涉及非法采礦價值總計36.2655萬元。陳某勤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有關規定,構成未經批準非法采礦的事實,且情節嚴重。5月,南安市自然資源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5.福建高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標準實施爆破作業案
2020年3月3日,福建高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樓區柳河路36號,法人代表:朱某祥)在泉州臺商投資區泉東濱湖海域大道爆破點進行爆破時,爆破現場施工人員無相關資格證書,且爆破時無安全員和技術人員在場,違反相關行業標準實施違規爆破作業。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臺商投資區公安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15萬元。
6.鄂A-15RT7號輕型普通貨車非法運載危險貨物案
2020年3月20日,泉州臺商投資區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發現鄂A-15RT7號輕型普通貨車運載600升柴油途經東西大道錦峰路段。該車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泉州臺商投資區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4月20日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該案當事人予以罰款3萬元。
7.泉州市德昇服飾織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案
2020年3月31日上午,泉州臺商投資區安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泉州市德昇服飾織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問題。4月20日,泉州臺商投資區安監局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6萬元。
8.元龍(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等違法行為案
2020年4月13日,永春縣應急局在對元龍(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成品車間東南側的空壓機壓力表未檢測;炭木粉車間、拌料除塵車間現場積塵嚴重,未及時規范清理;未對粉塵涉爆相關業務知識進行培訓,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據有關規定,該公司被責令限期改正,對以上三項違法行為分別予以裁量、合并罰款7.7萬元。
9.永春縣介福國太木材加工廠重大事故隱患關閉案
2020年4月5日,永春縣應急局聯合介福鄉人民政府對介福國太木材加工廠進行安全執法檢查,發現該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積塵嚴重,使用布袋除塵器(正壓式),粉塵區域未設置防爆燈具,廠區為簡易磚木結構,臨時搭建,四周敞開,不符合乙類廠房標準等。永春縣應急局責令該廠停產,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4月30日,永春縣應急局復查發現該廠仍未完成整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永春縣應急局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證照。
10.泉州華爾寶樹脂有限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案
2020年4月10日上午,泉州市應急局執法人員聯合泉港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泉港區前黃鎮工業小區的泉州華爾寶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偉)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甲類車間分散機旁使用非防爆扳手工具、甲類車間A2攪拌槽壓力表損壞未及時更換等問題。執法人員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對上述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該公司警告,并處以罰款2萬元。 (記者王金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