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明年起實施 違規這樣處罰
2019-11-16 13:01:13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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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福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十五條,主要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與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保障與促進,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福州力爭2020年底前城區生活垃圾全部實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農村生活垃圾基本實現易腐垃圾(濕垃圾)就地處置、干垃圾集中收運和集中處理。
生活垃圾分五類投放
《條例》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這五類。市政府應當根據分類標準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物業有權監督責任區內的垃圾分類投放
《條例》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管理經營單位為責任人;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在責任區內公示。
管理責任人應負責的工作有七項,其中重要的一項是監督責任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農村易腐生活垃圾直接還田
《條例》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也進行了規范,規定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應當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農村易腐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易腐垃圾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餐飲垃圾逐步實施電子聯單管理
《條例》明確,餐飲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餐飲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城鄉都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也是老百姓關注的話題。《條例》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垃圾分類與績效評先等掛鉤
為了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條例》將這項工作與績效、評先、征信等相掛鉤。
《條例》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納入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指標。
對福州市開展的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條例》規定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單位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對嚴重影響垃圾分類行為加重處罰標準
《條例》的法律責任一章采納了審議中委員們對嚴重影響垃圾分類行為要加重處罰的建議,混運已分類垃圾等行為將受重罰。
《條例》指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企業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或者生活垃圾轉運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條例》還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的法律責任:未按規定時間或要求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林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