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個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罰款200元

2019-09-27 15:17:12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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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上午批準了《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共55條,主要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與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保障與促進,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這五類。市政府應當根據分類標準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明確,物業有權監督責任區內的垃圾分類投放,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也進行了規范。《條例》還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這項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為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條例》還將這項工作與績效、評先、征信等相掛鉤。

《條例》對嚴重影響垃圾分類行為加重了處罰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企業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未按規定時間或要求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李白蕾)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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