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價再促銷 電商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被判“退一賠三”

2019-03-18 14:44:49 來源: 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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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女士參加某電商平臺開展的秒殺活動,購買長虹空調一臺。該電商平臺向其出具空調電子發票一份。齊女士發現該電商平臺使用先提價再促銷的手法,打折前價格高于促銷原價,遂以該電商平臺存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該電商平臺“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認為,齊女士主張該電商平臺虛標原價,要求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齊女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齊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二審查明,齊女士向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舉報涉案商品涉嫌價格違法,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針對齊女士舉報,責令該電商平臺改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與其他舉報事項一并給予警告和罰款50萬元。

福州中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處罰指向的商品即本案齊女士所購買商品。經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查實,根據涉案商品實際售價和9.9折推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該商品本次促銷活動的原價,存在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最終,福州中院二審判令某電商平臺應當承擔退還購買商品價款及承擔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責任。某公司退還價款的同時,齊女士應將所購商品如數返還。

“秒殺”作為網絡購物平臺一種促銷手段,吸引了廣大網絡消費者參與購買。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購買,屬于價格欺詐行為,是“秒殺”促銷中常見的一種不規范行為。本案中,二審法院依法認定某公司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保障了當事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點睛

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本案中,某電商平臺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賁丹丹)

[責任編輯:黃如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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