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桂洋鎮小溪現一具男性 初步判斷男子為醉酒導致溺亡

2018-11-27 09:18:09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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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中午,永春桂洋鎮的一條小溪里發現一具男性尸體。當地警方到場勘查,初步判斷男子為醉酒導致溺亡。

發現尸體的具體位置,在永春桂洋鎮原桂洋汽車站旁的一橋下水面上。現場圖片顯示:死者臉部朝下趴在渾濁的溪水里,赤著腳。

事發后,當地警方到場介入偵查處理,死者是一名男子,初步判斷為醉酒導致溺亡。記者了解到,死者今年42歲,當地人,家中有一個十幾歲的孩子。

知情者稱,死者生前喜歡喝酒,有成癮的勢頭,24日晚有人還見他喝得酩酊大醉躺在出事點附近,猜測很有可能是翻身時滾到溪里,不幸溺水死亡。(記者林志安)

永春桂洋鎮42歲男子醉酒墜溪溺亡

死亡男子頭部朝下趴在渾濁的溪水里(網友供圖)

■相關案例

喝酒喝出事 悲劇可不少

酒后發生意外的案例,可謂屢見不鮮。

就在上周(11月22日深夜),惠安縣凈峰鎮,一名男子在吃完宴席后,酒后從酒樓騎摩托車回家,結果撞上路邊電線桿當場身亡。

今年10月份,在浙江麗水打工的一位39歲女子,約了五個朋友到出租房吃飯,喝了不少自家釀造的白酒,結果第二天因嚴重昏迷被送往醫院,確診為重性的急性酒精中毒。

今年5月1日晚,家住廈門的陳某在朋友家中和朋友一起小酌,喝完3瓶多啤酒后,陳某從朋友家中出發,騎著摩托車去上夜班了,結果途中撞到路緣石,當場死亡。

■相關鏈接

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上述發生在廈門的案例中,死者陳某的家屬將兩名同飲者告上法庭,索賠147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兩名同飲者承擔10%的責任,共同賠償陳某家屬14萬多元。

無論是飲酒還是請客喝酒、勸酒,都應適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律師提醒,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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