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砍后“反殺”,算不算正當防衛
2018-08-30 09:06:27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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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漫畫/趙斌
觀點交鋒
8月27日晚,江蘇昆山市兩男子因行車沖突動刀。監控視頻顯示,刀是由劉某從其所乘車輛中取出,并向于某連揮數次。后劉不慎刀落,刀被于搶到。在搶刀過程中,于朝劉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倒地。在劉起身過程中,于朝劉回砍三刀。在劉起身離開后,于又從身后追砍兩刀。警方通報,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于某無生命危險。
正方
對危急狀態下的個人行為應包容
對于本案,法律界爭論不休,但從監控視頻以及公開渠道檢索到的劉某的犯罪記錄來看,我傾向于認為,該案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很清楚,行為人處于危急情境下,可以采用必要合理的手段進行自我保護,在特別危急的情境下,甚至可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
于某搶刀之前所處的情境毫無疑問屬于危急情境。對方是兩名毫不講理的男性,醉酒,在于某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情況下,仍持刀行兇,如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
有視頻顯示,劉某似是用刀背傷人,但這不妨礙案件的定性。比如拿著槍,用槍把打人。性質是一樣的,不僅取決于兇器怎么用,也取決于兇器本身的性質。
本案最核心的問題就在于,于某搶過刀之后,其是否仍然身處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繼續制止傷害行為?
結合整個事發經過來看,于某搶刀之后的情境也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因此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發短短的一兩分鐘時間內,雙方的施害和防衛行為都是連貫的,難以分割開來看。
于某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來自對方的危險并未解除。支持于某可能做出如此預判的兩個重要細節是:
首先,劉某在失刀后,并沒有停止傷害或是表現出恐懼而停手的行為,而是積極拼搶。
第二個重要細節是,劉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寶馬車,結合其第一次走向寶馬車時掏出一把砍刀的行為,于某完全有理由認為,車上可能存在其他兇器。因此此時于某對劉某的追砍行為依然可以納入正當防衛的范圍。
當然,有人可能會質疑,于某無法確認劉某跑回寶馬車是取兇器。對于這個問題,涉及一個重要判斷。對于身處防衛情境中的人來說,難以用完全理性克制的態度來做出判斷,這也符合一般人認知的慣常情況。
因此,刑法也不能嚴格要求緊急情境中處于危急狀態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克制,而應該給予最大限度的包容。這個要求實際上也符合刑事訴訟法上“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的原則。如果既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惡意報復,也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確實出于防衛的意圖制止施害人,那么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就應該認定行為人屬于正當防衛。因此,對于這個案子,我認為于某是無罪的。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
反方
“補刀”確有防衛過當之嫌
監控視頻顯示:在搶刀過程中,于某朝劉某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某倒地,在劉某起身過程中,于某朝劉某回砍三刀。在劉某起身離開后,于某又從身后追砍兩刀。
對于前五刀,兩人近在咫尺,且劉某隨時有重新奪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爭議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幾刀。
因此要界定是否屬于防衛過當,需要弄清楚另外兩個核心關鍵事實:
第一,導致劉某死亡的致命傷究竟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續追砍行為并不致命。根據《刑法》規定,于某的行為屬于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后兩刀導致致命傷,那么就需要進一步分析第二個事實,此時于某的人身危險是否已經解除?
目前,于某當時的主觀認知我們無法確認。但是,仔細查看視頻可以發現,劉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著約十米開外的寶馬車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劉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時劉某正站在寶馬車左后側車門旁邊。
有評論認為,于某在當時有理由認為自己的人身危險尚未解除。因為既然劉某能從寶馬車內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寶馬車內就有可能有其他兇器,于某成功奪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臨時優勢隨時可能在后續搏斗中再次失去。
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不過,確定于某的主觀認知和心理狀態還有更多的細節值得重視。
其一,劉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寶馬車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劉某被于某反砍后,劉某一方的人也沒有提供支援。因此,劉某一方的所謂人數優勢并不存在。
其二,劉某跑向寶馬汽車的時候,已經被砍五刀,身受重傷。此時劉某跑向寶馬車應該是想上車逃離現場。
第三,劉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時候,根據視頻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這能有力證明劉某當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傷,至少無意傷害其性命。這也是于某傷情不重,后期還能奪刀的關鍵。
衡量防衛是否過當的一個重要基準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圖和加害能力。如果綜合考量上述三點細節,于某后續追砍的兩刀特別是最后一刀,確實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當然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并不存在一條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階段,這條界限也有可能發生變化。過度壓縮或過分擴張正當防衛的空間,有些時候都會助長惡行,縱容暴力,危及社會秩序。而期間的邊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對司法工作者確實是極大的智慧考驗。
□鄧學平(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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