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工傷數月后意外猝死 公司要不要擔責?

2018-01-30 08:52:21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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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工傷數月后意外猝死 公司要不要擔責?

員工在工作時受傷,時隔數月后在出租屋中猝死,公司要不要賠?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猝死和工傷有關系嗎?針對這一爭議焦點,死者家屬和公司在法庭上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爭辯。

家屬起訴認為,猝死系工傷導致,因此公司應當支付66.6萬元賠償金。但公司卻認為,該員工在工傷之后已經治愈出院,其數月后死亡并非因工傷引起,公司不應賠償。

工傷休息期間,員工猝死出租屋

這名不幸的員工姓豐,原本是廈門一家機械公司的操作員。2016年4月,小豐在工地作業時不慎從高處摔下受傷,致脾臟破裂、多處肋骨骨折,隨后被送到醫院搶救治療。

同年5月,小豐出院,醫院的《出院記錄》顯示:小豐“病情情況”為“治愈”,“生命體征平穩,心肺腹體檢未見明顯異常,傷口愈合良好,左上肢末梢感覺、運動良好”。

兩個月后,小豐被人發現死在了出租屋內。經公安機關初步認定,其死因為“意外死亡、猝死”。小豐死后,家屬將其尸體火化,未對死因進行鑒定。

隨后,機械公司向相關部門提出小豐的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小豐2016年4月的受傷確認為工傷。

家屬索賠66.6萬,誰來擔責?

2017年1月,小豐的家屬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機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費等損失共計66.6萬元。

當時,勞動仲裁部門裁決要求公司支付小豐家屬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駁回了其他的仲裁請求。小豐家屬對仲裁裁決不服,為此又起訴到集美區法院。

小豐家屬認為,小豐的工傷認定在2016年9月作出,但小豐已于7月死亡。由于公司未能及時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相關部門無法對小豐的工傷傷殘等級及停工留薪期進行評定,小豐系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所以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機械公司則認為,醫院的《出院記錄》說明,小豐在出院時傷情已經基本恢復。小豐治愈出院后,并沒有到公司上班。小豐去世后,公安機關認定死因為“意外死亡、猝死”,證明了小豐的死亡并非因受傷引起,公司不應賠償。

法官促成調解,公司補償15萬元

承辦法官經審查發現,小豐家屬并無證據證明小豐的死因與工傷有直接關系,而小豐的尸體已經火化,無法對其死因進行鑒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小豐家屬很可能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但是,小豐確實發生了工傷,而又因公司未能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導致小豐連工傷賠償也未能獲得,這對于小豐家屬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為此,承辦法官多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小豐家屬同意降低賠償金額,而公司也同意對小豐家屬進行一定補償。

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公司同意向小豐家屬支付補償款15萬元,小豐家屬則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工傷休息期間死亡,公司要不要賠?

近年來,員工猝死的案例屢有發生,受到社會各界關注。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那么,職工在工傷休息期間死亡,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對此,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此類案件首先要對職工的死因進行認定,即是否是因為工傷而導致的死亡。如果確實是因工傷導致的死亡,則其近親屬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外,在處理糾紛時應注重證據的留存。例如本案中,小豐家屬未能將尸體保留以進行死因鑒定,導致其難以舉證證明小豐的死亡與工傷之間存在關聯性。

相關案例

違法轉包,工人摔殘誰賠?

建筑公司違法轉包,泥水工人摔成十級傷殘,誰來擔責?此前,集美區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因違法轉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認為,建筑公司違法轉包,應對泥水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這場官司與違法轉包有關。2015年4月,建筑公司與包工頭老陳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老陳分包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樓處裝修項目中的木工、泥水工和水電工項目,工人由老陳雇傭。

受傷的阿強是一名泥水工,他是被老陳雇傭至該裝修項目中做工。當時,老陳與阿強口頭約定,由老陳每日支付300元工資,并接受老陳的管理。不料,阿強到工地不久,就在一次作業中從腳手架摔下,摔傷了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集美法院審理認為,阿強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陳,是由老陳招用,由老陳發放工資。因為老陳不具備用工主體資質,建筑公司屬違法轉包,應對阿強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建筑公司與泥水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建筑公司應對泥水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什么是“用工主體責任”?對此,承辦法官提醒,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是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是針對實踐中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違法發包的亂象,防止用人單位將風險轉嫁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者的救濟措施,用以保障勞動者工資報酬、工傷待遇等基本權利。

律師說法

“3問”工傷索賠

沒簽合同工傷如何索賠?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陳綠祥律師:不管上班幾天,也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能認定為工傷,即使單位未為員工繳交社保費,也可要求單位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

沒有簽訂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般可以先要求用人單位申報工傷,如用人單位不配合,建議收集證據后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認定為工傷,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再根據鑒定結論計算相關損失,最后依法找社保機構報銷相關費用或要求單位承擔相應費用。

工友不作證工傷咋舉證?

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黃芬嫘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作為證據;二是對于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根據規定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有沒時間限制?

福建法森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林黎暉律師: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的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所屬的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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