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簽了賣房協議老婆說自己“不知情” 賣房合同有效嗎?
2018-01-10 08:50:33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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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簽了賣房協議,老婆說自己“不知情”。這種情況,老公跟對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房子該不該過戶給對方?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一起這樣的房產糾紛案件。
引發訟爭的房產是劉先生與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購房時產權登記在劉先生個人名下。不過,2014年年底,劉先生與劉太太在結婚15年后,最終調解離婚,訟爭房屋作為雙方共同財產歸劉太太所有。雙方離婚之后,訟爭房屋變更登記至劉太太名下。
然而,早在調解離婚前,劉先生就把房子賣給了別人。幾年前,他與購房人老林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由于當時的產權證權屬人僅為劉先生,所以購房人就簽下了協議。
根據該協議約定:劉先生將其所有的訟爭房屋以155萬元出售給老林,雙方應于2012年4月6日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合同還約定劉先生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晰,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則共有人均已同意出售。后老林如約支付定金及首期購房款。
后來老林和劉先生共同去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但由于劉太太本人未到場致過戶未果。隨后,劉先生出具《入住同意書》一份,同意老林先行入住,后老林接收并入住訟爭房屋。
不料,劉太太阻止老林繼續使用訟爭房屋。為此,老林起訴至法院,請求繼續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最終,廈門中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了老林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的訴求。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表示劉太太對房屋買賣一事不知情。從劉太太提交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劉先生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期間劉太太在外地生活的事實,訟爭《房產買賣協議》上無劉太太的簽名,協議簽訂地在廈門市,因此,老林應承擔劉太太對訟爭房屋買賣一事知情的舉證證明責任。但是,本案當中老林對劉太太提交的證據持有異議,卻未能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法院認定《房產買賣協議》對劉太太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斗慨a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但是,在劉太太對丈夫簽的協議不予追認的情況下,老林要求劉太太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妻子不予追認房產不能過戶
丈夫擅自出賣房屋,協議對妻子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此,法官說,應從各方當事人舉證入手,結合簽訂協議的時間、地點、夫妻關系等因素,審查妻子對訟爭房屋買賣是否知情、同意或授權丈夫出售訟爭房屋。如果無法證實妻子知情,在妻子對房產買賣協議不予追認的情況下,該協議對妻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購房人主張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不應得到支持。購房人可以另行向房產出售人(即劉先生)主張賠償。(記者陳捷通訊員廈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