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員工拒簽合同企業也要賠錢?

2017-06-01 15:24:19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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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勞動爭議案件呈現“三大特點”,還存在“三大問題”。昨日,廈門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廈門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白皮書(2014-2016)》。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2014-2016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類勞動爭議案件9802件,其中一審案件7655件、二審案件2147件;審結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共9076件,其中一審案件7301件、二審案件2045件。

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全市勞動爭議案件呈現三大特點。一是爭議類型多樣化,當事人訴求多元化。除了傳統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糾紛外,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要求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引發的案件等也不斷出現。

二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勞動爭議多發。

三是用人單位敗訴率較高,但呈現下降趨勢。按勞動者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統計,用人單位敗訴率2014年為63.75%,2015年為62.63%,2016年為59.27%。這說明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有所改善,但仍需進一步加強。

昨天,廈門中院還發布了勞動爭議五大典型案例,導報記者從中精選部分案例予以報道,為廣大勞動者維權提供借鑒。

法官提醒

企業用工存在“三大問題”

審判白皮書指出,廈門法院通過總結分析2014-2016年期間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發現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主要存在“三大問題”。

第一,履行勞動合同不適當引發的糾紛占絕大多數,其中包括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合法等問題。

第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仍經常出現。

第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證明等手續等。

典型案例1

員工不簽合同,企業被判賠償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也要賠償?昨日,廈門中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王先生曾任職于廈門一家酒店,酒店沒有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王先生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16年5月31日,王先生離職,隨后他以酒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被告酒店則認為,王先生的工作職責就是負責員工的入職、勞動合同的簽訂等各項行政工作,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過錯在王先生。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酒店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先生負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職責,而且酒店與王先生建立勞動關系后,未與王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給王先生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點評

勞動者拒簽合同,企業也要擔責任

法官說,法律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因勞動者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而繼續用工,仍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典型案例2

企業規章制度違法,亂罰員工被判敗訴

原告朱某原本是廈門一家政公司的員工。根據該家政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職工每曠工一天,扣150元。此前,公司以朱某曠工10天為由扣款1500元。為此,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擔返還罰款等責任。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現行的勞動法律并未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處罰權,員工未上班的可以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得倒扣工資,因此,公司的扣款行為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因對勞動者罰款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承擔逾期支付工資責任,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責任。

法官點評

企業規章制度,不能違法違規

法官說,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合法,包括實體內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如有的單位規定對勞動者的一些行為進行罰款,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具備實體合法性。

典型案例3

拒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被判賠償

老夏是企業的“老員工”,他早在2001年4月3日就入職公司,2011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通知老夏不再續簽合同并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但老夏不同意終止合同,隨后,老夏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老夏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未按老夏的要求簽訂,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公司不僅不與老夏續簽合同,反而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了雙方勞動合同,剝奪了老夏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向老夏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老夏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拒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即應與之簽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訂立反而以合同期滿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繼續履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記者 陳捷 實習生 鐘鈺瑄 通訊員 廈法宣/文 葉允平/制圖)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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