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3月起 房地產中介機構納入“失信名單”就要出局
核心提示
近日,市住建局出臺《泉州市房地產中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地提供便捷房源核驗服務,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要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撤除;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等。該《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為一年。 □記者 謝曦
打造信息化平臺 提供便捷房源核驗服務
我市將建立房地產中介管理系統,配套“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房源核驗”、“存量房網上簽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等4個子系統。同時,打造外網端信息化服務平臺,依托該平臺對外公示中介機構備案信息,發布房源租售信息。
通過“房源核驗”子系統,在外網端信息化服務平臺開通房屋權屬在線查詢,為房屋產權人、備案的中介機構提供房源核驗服務,生成房源核驗二維碼。《規定》要求,備案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委托的房源核驗自然狀況(坐落、房號、面積、用途)及產權狀況(查封、抵押、異議登記、權屬登記),實時更新產權狀況。
房源核驗后統一在外網端信息化服務平臺發布,房源一經法院查封或其他因素限制,要關聯至發布的房源信息上,通過“灰色”進行警示。未驗證通過的房源,不能接受委托,不能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應關聯至發布的房源信息上,通過“黃色”進行標識,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撤除;對委托人已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屆滿的房屋,中介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撤除。
此外,我市將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設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銀行貸款等),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開展中介機構信用評價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將被扣分
《規定》明確,房地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采取計分制度,總分為100分,起評分為60分,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評價標準由獎勵信息、處罰信息和客戶評價三部分組成。
機構和從業人員因下列十種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每一項扣10分: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房地產經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受到刑事處罰,或信用綜合評價分達到20分及以下的,予以納入“失信名單”,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經紀機構備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臺通報信息,并建議吊銷營業執照。信用綜合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約談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視情況確定凍結該機構網上簽約資格的期限。
從業人員不良信用記錄累計超過3次或存在為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等重大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在網上通報和公示,2年內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同時,取消持證人員存量房買賣網上簽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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