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12歲童養媳事件當事人:政府對維權“踢皮球”

2017-02-13 09:36:31 來源: 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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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

更重要的是,在這份“民事調解書”中,不論是[陳學生]自己,還是法院自己的調查,也都證明了馬泮艷的說法:她確實是在未滿14歲時懷孕。

民事調解書

更何況馬泮艷早已多次明確表示:她從一開始就拒絕與[陳學生]發生關系。

所以,根據我國刑罰,[陳學生]早已觸犯了強奸罪,而且由于他強奸的還是未滿14歲的幼女,這更屬于情節加重的情況!

即便[陳學生]辯稱馬泮艷當年是“自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明知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強奸罪論處。

而且,從去年6月《京華時報》的報道來看,把馬泮艷賣給陳學生當童養媳的大伯[馬正松]曾經表示,“親家雙方有約定,孩子送過去只是先養起來,等到了適婚年齡再結婚”。由此,也不難看出陳學生一家應該是清楚馬泮艷的年齡的。

法院批復

另外,針對[追訴期]的問題,去年關注過此案的法律專家也一致認為,馬泮艷的案件并沒有過“追訴期”,因此馬泮艷16年前報案時,本應立案的警方沒給立案。

當然,耿直哥也清楚地知道,像馬泮艷這樣的強奸受害者所面臨的一個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如果真把加害者抓了,孩子怎么辦?我也相信在一些婦女被強奸的案件中,孩子更是導致被侵害婦女選擇放棄起訴加害者的一個原因,因為無力撫養孩子的她們不得不通過加害者來照看孩子。

不過,一位女性問題專家也同意耿直哥看法,認為馬泮艷應該起訴[陳學生],讓他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否則很多(潛在)強奸犯在看到馬泮艷的遭遇后,可能也會紛紛選擇逼迫受害婦女生下孩子,從而利用她們的弱勢而逃脫法律。

至于孩子的問題,她則認為馬泮艷這樣的受害者不應被顧慮嚇住,應該在起訴的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即便是孩子本身在成長過程中遇到歧視乃至政策性歧視,也要通過維權和發聲去解決,而不是向有問題的政策低頭!

其中,法院、媒體乃至立法者,也應該負起責任來,為她這樣的被強奸生子的女性提供足夠的支持,并修改法律和政策以鼓勵她們去維權,而絕不是用孩子等顧慮去要挾她們,逼她們放棄維權——因為那不是在保護那些生下的孩子,而是在矮化婦女,在侵犯婦女的法律權益,更是在縱容對女性的性侵害和犯罪!

另外,耿直哥必須告訴各位:就在我撰寫此文時,我驚訝地發現我們的網絡上很難找到任何這類強奸生子的女性該如何維權的可參考的案例,甚至相關的探討本身就非常少見。我還發現法律在這方面存在著不少空白以及制度上的缺陷,導致強奸案中的受害女性很難處理被強奸生下的孩子的撫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我們的社會、政府和立法者需要深刻反思的。

第二,關于當年賣掉馬泮艷姐妹的大伯[馬正松]是否構成犯罪,耿直哥雖然非常非常理解馬泮艷心中的恨,但法律卻并不是以我們個人的情感而轉移的,而是要看證據的。

然而,從目前的證據來看,想要定馬正松當年拐賣兒童的罪是有一定難度的——因為即便當年馬正松和購買兩個女童的買家存在金錢交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也要看[馬正松]這么做是否出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

比如,法律就規定:如果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這便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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