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受損高管再難全身而退 為國企混改鋪路
2016-08-24 18:04:08 來源: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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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受損 高管再難“全身而退”
觀察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明確將“領導責任”納入問責范圍,并要求實行終身追責制。“以往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全身而退,國家來買單”的現象或將終結。
問責對象
“問的是一個班子的責任”
2014年6月,審計署發布了11家央企2012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這些央企被查出的投資虧損總額過百億,且許多巨虧是違規所致,并非決策失誤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其中,大唐國際借給民企20億元買礦,次年花40億高價回購。中冶集團與民營企業共建公司,投資77.83億損失高達72.21億。中石油2萬畝農地無償給職工持股公司養魚。
虧損責任由誰承擔?從以往慣例看,國企投資虧損,對責任人員黨紀行政處分居多,至多是開除、職業限制等,鮮有追究刑責。也就是說,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可全身而退,由國家來買單。
而國辦下發的意見指出,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即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輝認為,追責的前提是存在一些領導不力、重大決策獨斷專行等問題。此次文件提出事后問責,帶來的壓力能督導領導班子在經營投資方面做得更加謹慎,從而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并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他認為,這次將問責的對象涉及企業高管,目的是要讓主要負責人意識到所有人都可能被問責,“問的是一個班子的責任”。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管理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崔長林也表示,意見出臺使得問責有了依據,有了具體落實的對象。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建立的追責制,避免無制度可依,最終反應滯后。
意見也明確了“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這意味著相關負責人不管是否已從企業離開,若造成重大損失,都將面臨追責。
出臺時機
為推進國企混合制改革鋪路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聶輝華表示,此次意見出臺有兩個背景,一是在反腐過程中,大量國有資產流失,不少高管接受調查;二是國有企業是執政黨的經濟基礎,目前中央對國有企業監管的重視是空前的。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中央第一次下發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監管的文件了。去年,國辦也曾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是維護國資安全、防止國資流失的責任主體。企業高管在相當程度上是這種責任的承擔者。
國家層面已經意識到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性和可能的影響,近些年來做了許多嘗試,力圖扭轉局勢。
今年8月,國務院委派新一屆監事會進駐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從實踐上防微杜漸,加強對國企內部控制體系的監督,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肖亞慶在7月底的一次講話中也提出,要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充分地發揮外派監事會的作用。
國資監管系統人士告訴南都記者,此意見作為去年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的配套文件,可視作此輪國有企業改革“1+N”方案的一個部分。
該人士表示,此輪國企改革將推動國有企業的混合制改革。此前有專家指出,國企混改的一個關鍵問題便是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這個意見的出臺,也是為了接下來混改進一步推進提前“鋪路”。
定義之困
競爭落敗算不算國有資產流失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聶輝華向南都記者分析,當務之急是定義什么是“國有資產流失”,上述提到的國辦的兩個文件都是原則性的意見,具體如何落地還要看部委出臺具體細則。
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國企和其他企業一樣都會面臨機會風險和機會風險引起的純粹風險。一家企業既有在市場競爭中取勝獲得風險收益的機會,也有在市場競爭中落敗承擔風險損失的可能性。如果后者情況發生,是不是國有資產流失?
據人民日報報道,某家能源類央企負責人在被問及是否會推進股權多元化改革時回答:“我們自己不會主動搞。涉及資產的改革,哪怕是兼并重組,也容易被扣上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
還有企業負責人在談到授權董事會的改革時則表示:“授權未必是好事,授權后萬一投資失誤豈不是成了國資流失。”
毛昭輝強調,問責是一把雙刃劍。實踐過程中不能光問責,力度太大會使得主要負責人不敢進行一些創新,影響企業的發展和效率,因而還需要建立一些容錯機制。
聶輝華告訴南都記者,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希望能夠發揮國企的實力和民企的活力,國企身上背負社會和政治責任,若將降低風險放在首位,而不是提高利潤和效率,就沒有辦法發揮活力,對于推進國企改革或許也會帶來一些掣肘。
采寫:南都記者 吳斌 程姝雯 實習生 卜羽勤 陳思宇 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