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學籍管理有新規定 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2016-06-17 09:16:44 來源: 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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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昨日下發《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這是對2007年印發的《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福建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福建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進行統籌修訂。根據新的規定,今后轉學等有新的規定。
學籍號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終身不變。
學籍輔號是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的重要信息。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注冊后,由學校為學生編列全省使用的學籍輔號,并納入全國學籍系統統一管理。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就讀,也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轉接、匯總、校驗、上報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日常學籍管理,確保學籍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學校要編制學籍變動流程圖和所需證明材料清單,及時向家長做好政策解釋,減少群眾辦事的往返次數,提高服務水平。
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
無故曠課2周動員未果視為輟學
按照規定,在校學生無故曠課達到2周,經學校多次聯系動員返校就讀仍無效果的,視為輟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學校應及時依法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動員其返校就學,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此外,初中、高中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書》,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書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5種情形義務教育階段可申請轉學
這5種情形分別為,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4種情形普高可申請轉學
這4種情形分別為: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具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以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此外,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校互轉的原則。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不得互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限于學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后應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記者 齊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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