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確營改增納稅人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發票
2016-04-10 09:46:08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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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確營改增納稅人使用發票事宜
5月1日起使用國稅發票
福建省國稅局日前下發通知,對即將全面推開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使用的發票及相關銜接事項進行明確。試點納稅人從5月1日起要使用增值稅國稅發票。
按規定,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含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5月1日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四個新增試點行業納稅人原來使用營業稅發票,包括《建筑業統一發票》《金融保險業手工發票》《服務業有獎定額發票》《服務業及其他行業手工發票》《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個人零星小額勞務收入付款專用發票》等全都要改成增值稅發票。試點納稅人需事先到國稅局申請核定領取哪種增值稅發票。
試點納稅人在4月30日前留存的營業稅發票及自印冠名發票,在5月納稅申報期向地稅機關辦理結存情況查驗,并報國稅機關備案后,可使用至6月30日,但只可用于應稅服務中止、開票有誤等情況,發票留存量大等特殊情況經國稅機關同意后可沿用至8月31日。
據了解,5月1日后,景區的門票、觀光車票、洞梯票以及過路費、過橋費等自印冠名發票繼續使用。
除上述情況外,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原則上不再使用自印冠名發票。
5月1日后,納稅人原發票專用章報國稅機關備案后,可繼續在國稅發票上使用。(福建日報記者 姚瑾 通訊員 魏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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